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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強執分配表異議之訴
甲為債務人僅有不動產一件,被債權人乙(給付確定判決為執名)聲請強制執行後,丙債權人(本票裁定為執名)也聲請強制執行,及A縣政府也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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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2 1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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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調查後,指封,查封不動產,按金錢債權不動產執行程序.
2依強執34或35以下,不再重複查封,移送給民事執行處併案執行.
3.1甲對乙聲明異議,為債務人對債權人之確定判決,因有即判力,故若為斷效以前事由,則不可,應裁定不合法駁回.若為之後事由,可提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或分配表聲明異議後,向反對者提分配表異議之訴,管見以為已有前者之救濟途徑,故不許.
3.2甲對丙之不反對,則丙為無判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丙又不反對,則無即判力之執行,當事人又不反對,其效力類推適用捨棄,故就丙部分,執行法院應為分配表變更.
4甲對A縣府之債權成立或數額異議,如A反對時,因民事法院無行政審判權,故不許甲提分配表異議之訴,應循行政救濟.兩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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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論述時要提依據)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3 1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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