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公路升资(员晋高)
D7、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下列所述,何者正确?
应扣除被害人依商业保险契约所得请求之保险金
应扣除被害人依公务人员抚恤法所得请領之抚恤金
应扣除被害人依公教人员保险法所得領取之残废给付
应扣除被害人依税捐法令所得减免之税捐负担
--------请问法源依据?
http://www.bestcheng.com.tw/modules....php?post_id=63直接贴网址会不会很怪XD
不过因为我看不懂这个题目,这个网页回答问题很详细。
简言之,题目中问的损害赔偿金如何计算
依民法216规定
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
及所失利益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
视为所失利益。
但是赔偿金额的计算又因为其为"所受损害"或"所失利益"
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效果
损害 不课税
利益 需课税
因此依照所得税法第4条 第3.4.7款规定(法条较长附于文后),可扣除不算入个人所得,不须纳税。
所以答案A B C 都只是规定的一部份,
最好的答案就是D依税捐法令所得减免之税捐负担
所得税法 第 4 条 (免纳所得税)
第 4 条 (免纳所得税)
左列各种所得,免纳所得税︰
一、现役军人之薪饷。
二、托儿所、幼稚园、国民小学、国民中学、私立小学及私立初级中学之
教职员薪资。
三、伤害或死亡之损害赔偿金,及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取得之赔偿金。
四、个人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遗族依法令或规定领取之抚恤金或死亡补
偿。个人非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遗族依法令或规定一次或按期领取
之抚恤金或死亡补偿,应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领取总额,与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之退职所得合计,其领取总额以不超过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九
类规定减除之金额为限。
五、公、教、军、警人员及劳工所领政府发给之特支费、实物配给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贴。公营机构服务人员所领单一薪俸中,包括相当于实物
配给及房租津贴部分。
六、依法令规定,具有强制性质储蓄存款之利息。
七、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给付。
八、中华民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国际机构、教育、文化、科学研究机关、
团体,或其他公私组织,为奖励进修、研究或参加科学或职业训练而
给与之奖学金及研究、考察补助费等。但受领之奖学金或补助费,如
系为授与人提供劳务所取得之报酬,不适用之。
九、各国驻在中华民国使领馆之外交官、领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
员在职务上之所得。
十、各国驻在中华民国使领馆及其附属机关内,除外交官、领事官及享受
外交官待遇之人员以外之其他各该国国籍职员在职务上之所得。但以
各该国对中华民国驻在各该国使领馆及其附属机关内中华民国籍职员
,给与同样待遇者为限。
十一、自国外聘请之技术人员及大专学校教授,依据外国政府机关、团体
或教育、文化机构与中华民国政府机关、团体、教育机构所签订技
术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换合约,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者,其由外
国政府机关、团体或教育、文化机构所给付之薪资。
十二、(删除)。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者,其
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
十四、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消费合作社之盈余。
十五、(删除)。
十六、个人及营利事业出售土地,或个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
,或营利事业依政府规定为储备战备物资而处理之财产,其交易之
所得。
个人或营利事业出售中华民国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债,其交易所得额中,属于中华民国六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发生之部分。
一七、因继承、遗赠或赠与而取得之财产。但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
不在此限。
十八、各级政府机关之各种所得。
十九、各级政府公有事业之所得。
二十、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但以各该国对
中华民国之国际运输事业给与同样免税待遇者为限。
二十一、营利事业因引进新生产技术或产品,或因改进产品品质,降低生
产成本,而使用外国营利事业所有之专利权、商标权及各种特许
权利,经政府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者,其所给付外国事业之权利金
;暨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定之重要生产事业因建厂而支付外国事业
之技术服务报酬。
二十二、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开发金融机构,对中华民国政府或中华民国
境内之法人所提供之贷款,及外国金融机构,对其在中华民国境
内之分支机构或其他中华民国境内金融事业之融资,其所得之利
息。
外国金融机构,对中华民国境内之法人所提供用于重要经济建设
计画之贷款,经财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
以提供出口融资或保证为专业之外国政府机构及外国金融机构,
对中华民国境内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证之优惠利率出口贷款,其所
得之利息。
二十三、个人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及讲演之钟点费之收
入。但全年合计数以不超过十八万元为限。
二十四、政府机关或其委托之学术团体办理各种考试及各级公私立学校办
理入学考试,发给办理试务工作人员之各种工作费用。
前项第四款所称执行职务之标准,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