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公路升資(員晉高)
D7、關於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應扣除被害人依商業保險契約所得請求之保險金
應扣除被害人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所得請領之撫卹金
應扣除被害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所得領取之殘廢給付
應扣除被害人依稅捐法令所得減免之稅捐負擔
--------請問法源依據?
http://www.bestcheng.com.tw/modules....php?post_id=63直接貼網址會不會很怪XD
不過因為我看不懂這個題目,這個網頁回答問題很詳細。
簡言之,題目中問的損害賠償金如何計算
依民法216規定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但是賠償金額的計算又因為其為"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
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效果
損害 不課稅
利益 需課稅
因此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 第3.4.7款規定(法條較長附於文後),可扣除不算入個人所得,不須納稅。
所以答案A B C 都只是規定的一部份,
最好的答案就是D依稅捐法令所得減免之稅捐負擔
所得稅法 第 4 條 (免納所得稅)
第 4 條 (免納所得稅)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現役軍人之薪餉。
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
教職員薪資。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
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
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
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
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
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
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
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九、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
員在職務上之所得。
十、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
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
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中華民國籍職員
,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一、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
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
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
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十二、(刪除)。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
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十四、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十五、(刪除)。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
,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
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一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不在此限。
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
十九、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
二十、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
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
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
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
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
;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
之技術服務報酬。
二十二、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
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
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
息。
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
計畫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
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
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
得之利息。
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
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
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前項第四款所稱執行職務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