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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da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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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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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帮帮小女子(作业一)
刑法老师给我们出了三题作业
要用国家考试的答题法
谁能救我啊 拜托

实例讨论:
A与B两人共赴山上森林中打猎,至黄昏时,A从望远镜中发觉他们的共同仇人C正在草丛中走动,遂迅速将猎枪交给B,指着C走动的草丛,气急败坏的说:「快开枪打!」。B闻A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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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4 21:57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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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讨论:
A与B两人共赴山上森林中打猎,至黄昏时,A从望远镜中发觉他们的共同仇人C正在草丛中走动,遂迅速将猎枪甲交给B,乙指着C走动的草丛,气急败坏的说:「快开枪打!」。B闻A之所言,匆促间误以为草丛中走动的物体为猎物,而立即朝猎物开枪射击丙,致C中枪身亡。
........
争点:本题为间接正犯问题
一,B开枪行为致C死亡
  1客观上:C死和B开枪的着手行为有因果关系,按客观归责的制造法不容许风险,实现风险,且在规范效力范围内,则可归责,查本件客观上任何人匆促间就草丛中是否能办别动物或人,就当时情境应无法办别.故不可归责.唯其有应注意而未注之客观期待义务.
  2主观上:能注意而未注意,为过失.
  3复无阻却违法和阻却罪责事由.B成立过失杀人即遂罪.
二,A取枪及喝令B开枪行为,致C死亡
  1客观上:A前开行为和C死亡有因果关系,唯A是否有着手杀害C?按学说的工具说,利用人利用他人为自己犯罪,其利用他人时为着手或他人行为时为着手,容有争论,唯均为利用人之着手,查本件,A前开取枪及喝令B开枪之着手,虽各说时间不同,(取枪,喝令或B开枪)但均可视为A之着手.因此A着手加害C,无庸质疑.且致C死亡可归责.
  2主观上:A明知为C,及B对之开枪将致C死亡,而意欲且为之,为直接故意.
  3复无阻却违法和阻却罪责事由,A成立故意杀人即遂罪.

附言:1A并未唤起B的犯意,故无教唆犯
    2A取枪给B,亦非在帮助已有犯意之B,也不成立帮助犯.
    3 A和B之间,并无犯意联络,亦无共同正犯.
    4间接正犯虽有学说认为违法罪刑法定,但基于行为人就结果具有原因力,即有处罚必要.依前开的着手解释,行为人有着手于犯罪行为足以认定,管见并无罪刑法定问题.
(字数不够,学说和实务见解多补一些,自己补到700或800字)

实例讨论: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谋议杀戊,并议定由丁购置杀人工具,并负责行凶当日把风,其余之人则负责侵入戊宅杀戊,惟行前丙良心不安,乃向甲、乙、丁表示希望放弃放罪计画,惟甲、乙、丁仍携带工具于日间侵入戊宅,并杀戊致死。问甲、乙、丙、丁各负何刑事责任?


实例讨论:
甲教唆未满14岁之乙窃取丙宅,并令未满14岁之丁未乙把风,试从民国94年刑法第29条修正前、后之学说及实务见解,说明甲乙丁之刑事责任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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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4 23:41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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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谋议杀戊,并议定由丁购置杀人工具,并负责行凶当日把风,其余之人则负责侵入戊宅杀戊,惟行前丙良心不安,乃向甲、乙、丁表示希望放弃放罪计画,惟甲、乙、丁仍携带工具于日间侵入戊宅,并杀戊致死。问甲、乙、丙、丁各负何刑事责任?
.....
可邻的丙.
一,甲乙丙丁三人共同杀人罪(28,271I)
1客观上:依其犯罪计划,戍死亡.有因果关系且可归责.唯共同正犯的行为分担,则
1.1.1丁购置工具,为预备杀人行为,是否共犯行为?
  按主客观着手理论,丁预备杀人行为,尚未着手,且风险尚未失控,若丁仅参与此,或有疑问.唯本案丁亦进屋杀人.
1.1.2丁若仅把风行为,是否为共犯?
  按风险增加理论,则把风行为增加成功机会,及精神犯意,故应评价为共同正犯.又按所知所犯理论,实行构成要件以外行为,为自己犯罪,也算正犯.(25台上2252参照)
1.2丙未参与进屋杀人行为,是否算共犯?有无中止犯适用?
1.2.1戍已死,则无未遂犯可能(刑25),故丙无中止犯可能.
1.2.2丙仅参与谋议,并未参与构成要件行为,按刑法28条,共同实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正犯,查本件丙并未共同实行杀戍行为,故不成立共同正犯.但依释109,共同谋议,犯罪分配,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查本件戍有参与谋议行为,故成立共同正犯.管见以为,采后者,就行为人的恶,应予处罚,唯量刑上依刑57以下,得减轻.
2主观上:犯意联络.按释109,共谋共同正犯,居于犯罪分工角色如何杀人,为犯意联络.查本件事前已分工合意.故为有直接故意.

二,甲乙丙丁三人共同侵入住居(28,306)
  同上分析.
三,竞合:
1数罪并罚(因为住居罪不重,并罚不过苛)(且其法益不同,复数行为)
2采杀人吸收侵入住居罪(强调此为继续犯),故一行为,理由同杀人罪吸收防害自由.且典型伴随.

(其他,请自行补充)并请各位大大们指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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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的二阶,补一下:
3复查无......,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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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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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如果按一般的各人的行为写法,写不完的.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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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11:4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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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是考你丙喔   丙并没有去犯罪他妹有按照原先共同计画来犯罪 在着手前就脱离该犯罪行为的集团
      那丙该如何论断 (建议参考28条修法理由)

第3题 是最难的 去参考林山田教授最新版刑法通论来整理分析,但是最重要的是要有自己的想法喔,纵然题目说只要你写学说跟实务 见解

小女子你上课都没听也没念书吼,趁放假把林山田教授的刑法通论念过一遍!不然你们老师要打你屁屁了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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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6 10:43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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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料都被抢走.剩下第三题了表情

第三题的话.答题方向在于94年将29-III删除后.已从
教唆犯之独立性-->变限制从属性.对于间接正犯与
教唆犯于适用上之影响.....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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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6 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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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共犯着手时点?
丁购买犯罪工具时?或行前?或进屋?
若采犯罪工具时为着手(已按共谋犯罪计划进行),则丙为共犯着后手脱离,还是共犯.(依刑28),全部承担.
但依释109,则有共谋,且按计划为功能分配,其共犯性可认定.全部承担,不会只承担预备杀人部分.
但若以主客观理论,那何时才进被害人发生危险?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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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6 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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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5楼稀客L大说明,以己意,胡乱译解如下 表情
大法官109「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之行为者,均为共同正犯。」
题二丙于行前因良心不安,乃向甲、乙、丁表示希望放弃犯罪计画,是其于实施犯罪前业已脱离该犯罪行为的集团,并未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犯罪行为,因之即无由成立共同正犯。又刑法27条之中止犯,须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始克当之,丙于行前即放弃犯罪计画,是其尚未着手杀人行为之实行,不能论以中止未遂。
管见以为丙应论以预备犯,以符刑平。
以上为个人乱解,希达人指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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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06 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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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若是着手后,中止,结果又未发生,且有足以消除其危险行为,才能中止成功.
丙于未着手前(若行前,入屋),脱离犯罪,则如何才能算消除其共犯意思联络的恶因?
又丁已按共犯意思主体的计划,准备工具,丙还未脱离,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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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6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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