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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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依民法85條1項,於法定代理人允許情況下,甲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二.甲丙是否成立租賃契約 甲授與代理之內權限,係在六萬以上十年之內,乙與丙所訂立之契約似有未符,乙逾越代理權限自為無權代理,其後因丙向甲確認乙之代理權限,效力因事後承認而為有效,故甲丙成立租賃契約
三.甲明知而不告知丙之目的不能達成,甲負何責任 甲明知丙租賃之目的無法達成,仍與其訂立租賃契約,縱其為沉默之表示,亦難脫附隨義務違反之責任,故丙得依二百二十七條二項,請求甲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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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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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227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要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為不完全給付者", 甲對於契約必要之點為沉默之表示, 丙逕自認為其為承認, 是否可歸責於甲? (敝人以民法第246條第一項之契約標的給付不能切入論述其實是因為不確定是否可歸責於甲而權宜設想)
1.用二百二十七條二項,是因為甲違反附隨義務中的告知義務,是否可歸責當視甲有無故意或過失情形,並非依主契約義務為請求,不需要於契約中另有訂明 2.沉默原則上並無法律上效果,丙不能以此認定甲承認其所告知之事項 3.246是指自始客觀給付不能情形,所謂給付,是指交付標的物於債權人之手,於此題目,標的物並無給付不能之情形,蓋因當事人之用途如何係屬當事人主觀之認知,並不包含於標的物之中 4.應該主張的,是契約成立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因甲以沉默帶過,丙又自覺甲已承認,於此可否以民法88條為撤銷權之行使事由?當然你也可以用詐欺92條來撤銷,如能行使撤銷對於丙而言,是比較有保障的...端視解釋方法不同,會有不同結論,還請網友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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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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