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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题~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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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ligan792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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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题~求救
1.
风灾肆虐,人民受苦难,各级政府提供各项救助、赈灾补助措施。部分乡镇由于幅员广大,加上公务人力有限,遂委托所在地之民营行库发放救济金。A银行之职员某甲,受某乡公所委托办理发放风灾急难救助金及补助修缮房舍款项之事宜。甲大学时代对于社会主义颇为向往,对于社福措施力主应设排富条款,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佳途径,甲在处理发放灾害救济金时,由于乙家是登记有案的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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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24 22:24 |
8G9119
级别: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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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条第2项「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一、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
刑法21条「依法令之行为,不罚。依所属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不罚。但明知命令违法者,不在此限。」
刑法131条第1项「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万元以下罚金。」
准此,甲虽非公务员法之公务员,但为乡公所依法委托,从事乡公所权限有关发放风灾急难救助金及补助修缮房舍款项之公共事务者,故甲为刑法上之公务员。
如以上说明,甲之行为可能触犯之刑责分述如下:
(一)甲加倍发放救济金给乙的行为可能成立公务员图利罪:刑法131条第1项
1.客观上,甲加倍发放救济金给乙,使乙获得不法利益,具备客观不法。
2.主观上,甲明知加倍发放救济金给乙之行为为违法行为,而仍为之,具备故意,成立主观不法,甲无阻却违法事由,成立本罪。
3.论结:甲加倍发放救济金给乙的行为成立公务员图利罪。惟甲如误认该行为,经签请乡长同意后,为依法令之行为,则因甲未具备故意,不成立本罪。
(二)甲将发给丙之救助金折半之行为可能成立克扣款物罪:刑129条第2项
1.客观上,甲克扣丙之救助金之行为,使丙蒙受损失,具备客观不法。
2.主观上,甲明知克扣丙之救助金之行为为违法行为,而仍为之,具备故意,成立主观不法,甲无阻却违法事由,成立本罪。
3.另甲将克扣款项归还乡库之行为,并未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不成立公务员图利罪,并此说明。
4.论结:甲成立克扣款物罪
(三)竞合:甲成立公务员图利罪及克扣款物罪,两者犯意有别,行为不同,依刑法第50条、51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至于乡公所得主张公法上之不当得利请求权,或依职权及准用民法不当得利规定要求乙返还救济金,及丙得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请求发还克扣之救助金,则属行政法范畴,略而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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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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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
2009-11-25 01:15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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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警专的考题吗...
第二题的话.前提是因为是国与国之间.所以第三条.第四条来判断啰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1-25 01:42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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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25 01:37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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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相关见解:
http://web.nchu.edu.tw/~hftsai/do...special/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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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参与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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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25 02:24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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