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gilligan792
2009-11-24 22:24 |
樓主
▼ |
||
x0
1.風災肆虐,人民受苦難,各級政府提供各項救助、賑災補助措施。部分鄉鎮由於幅員廣大,加上公務人力有限,遂委託所在地之民營行庫發放救濟金。A銀行之職員某甲,受某鄉公所委託辦理發放風災急難救助金及補助修繕房舍款項之事宜。甲大學時代對於社會主義頗為嚮往,對於社福措施力主應設排富條款,所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最佳途徑,甲在處理發放災害救濟金時,由於乙家是登記有案的三級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
引用 | 編輯
8G9119
2009-11-25 01:15 |
1樓
▲ ▼ |
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刑法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刑法131條第1項「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準此,甲雖非公務員法之公務員,但為鄉公所依法委託,從事鄉公所權限有關發放風災急難救助金及補助修繕房舍款項之公共事務者,故甲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如以上說明,甲之行為可能觸犯之刑責分述如下: (一)甲加倍發放救濟金給乙的行為可能成立公務員圖利罪:刑法131條第1項 1.客觀上,甲加倍發放救濟金給乙,使乙獲得不法利益,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甲明知加倍發放救濟金給乙之行為為違法行為,而仍為之,具備故意,成立主觀不法,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3.論結:甲加倍發放救濟金給乙的行為成立公務員圖利罪。惟甲如誤認該行為,經簽請鄉長同意後,為依法令之行為,則因甲未具備故意,不成立本罪。 (二)甲將發給丙之救助金折半之行為可能成立剋扣款物罪:刑129條第2項 1.客觀上,甲剋扣丙之救助金之行為,使丙蒙受損失,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甲明知剋扣丙之救助金之行為為違法行為,而仍為之,具備故意,成立主觀不法,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3.另甲將剋扣款項歸還鄉庫之行為,並未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不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併此說明。 4.論結:甲成立剋扣款物罪 (三)競合:甲成立公務員圖利罪及剋扣款物罪,兩者犯意有別,行為不同,依刑法第50條、51條之規定,數罪併罰。 至於鄉公所得主張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或依職權及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要求乙返還救濟金,及丙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發還剋扣之救助金,則屬行政法範疇,略而不論。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