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9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莎漪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特留分、应继分、代位继承之间的连锁关系
以下是刚刚想到的一个问题,虽然很复杂,还是很想知道答案,希望真的懂民法的大大可以替我解答~感激不尽喔!


先说明法定继承人是配偶为当然继承人后之顺序:
1.直系血亲卑亲属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再说明应继分为:
A.配偶与1共同继承,应继分与其他继承人平均
B.配偶与2.3共同继承,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C.配偶与4共同继承,应继分为遗产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9:24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之遗产不算其他而设定为90万,在这个情况下,

一、乙、丙各分得多少财产?->45万,因配偶与1共同继承,应继分与其他继承人平均
二、丁是否有特留分之财产?->没有,因为丁已非继承人。
三、丁可得多少财产?->没有,因为丁已非继承人。

有丧失继承权系规定于民法1145条,区分为
1.失权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例如杀害继承人未致死,于发生时即产生失权效力,即已非继承人,无应继分特留分之问题。
2.失权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后,例如变造遗嘱,溯及继承开始时产生失权效力。因非本题情况,且合法继承人请求权系属另一问题,本题不讨讨论。

敬请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15 22: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6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