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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离婚讼问题
若甲男乙女双方在大陆己结婚,不久后就分居大陆与台湾,并有一个小孩,事隔三年,乙女在大陆法院诉求离婚,并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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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8 22:31 |
starscl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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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

若乙女的离婚诉讼成立后,是不是甲男就与乙女离婚了呢?
那是不是也是要负担每个月8000元之赡养费?
要看最后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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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9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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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旳问题是在大陆提起诉讼
判决是不是在台湾也会生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10 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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