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離婚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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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lues004
2009-10-08 22:31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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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男乙女雙方在大陸己結婚,不久後就分居大陸與台灣,並有一個小孩,事隔三年,乙女在大陸法院訴求離婚,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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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tarsclound
2009-10-09 11:05
1樓
  
按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若乙女的離婚訴訟成立後,是不是甲男就與乙女離婚了呢?
那是不是也是要負擔每個月8000元之贍養費?
要看最後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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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lues004
2009-10-10 20:55
2樓
  
大大旳問題是在大陸提起訴訟
判決是不是在台灣也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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