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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x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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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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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家常] 血和泪的教训
昨晚下课后回家,刚下过雨的地上,可以看到有渐渐干掉的样子

骑着小勾引 前方有位台客兄 左摇右晃的 我想加速从左方超过这制造风险的源头

就在我的前轮要过车时 台客兄突然向左晃

左煞,后轮打滑,然后在地上滑了近12公尺
(事后有回头看滑行距离)

快速起身 把还在喷气的小勾引牵起 扫描过全身有无重大伤痕
(这过程 台客兄停下观察及其他商店住家没有人出面询问或提供帮助...寒...)

我向前质问:"骑车友人向你这样摇摇晃晃的吗?!"
他回答:"我有撞到你吗? 是你自己技术不好的!"

我想说的说完就回头了 毕竟是我的小勾引不争气的打滑
换台客兄不满了 呛声说 要不然你想怎样 你是想怎样 想怎样你说啊 你到底要怎样啊

快速想过一切的可能性
无法主张正当防卫 因为无法弥补我的伤害
无法主张紧急避难 因为是我的车打滑
很想抽出包里的伸缩棒 给他个几下 但是围观的店家 加上路口的监视器让我的手一直伸不进去包里 只好很庶仔的继续发动小勾引

还好台客兄也是个怕事的庶仔,吠个几声见没回应就闪了 大概也是怕事吧

回头检查 除了手臂上有擦伤 大腿有撞伤 手掌心竟然没事 裤子没破 小勾引终于发动 真是万幸
这又想说个经验 骑车安全帽要带 最好还带个背包 因为在滑行的时候 都是背包在保护我的背,还有时间看到后面的车子 然后做出反应
这也是为啥衣物的损害至最小

就当是我今天说些不尊重那卧轨的先生的话的报应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8 19:36 |
tox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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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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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参考
下面是引用 serialkl 于 2009-10-08 20:00 发表的 参考: 到引言文
可以主张对方有危险驾驶的嫌疑啊
因此让人受伤或损失财物
不管对方有无撞到你
因对方过失行为而造成你的伤害
在法律上是赖不掉的
而且对方可能还有肇事逃逸的责任
就看你要不要验个伤拿个验伤单后去备案而已

天底下没有什么人、什么事是不能告的
只是要找到适合的法律条文告对方

谢谢回应

可见的我对法律的见解还是不够

当时我离P所大概800M左右 应该可以在报案3分钟内有P赶到
但是依照我对P的了解 这种没有伤亡的报案 结果都是无疾而终
了不起赶来的P给台客兄张未戴安全帽的500元就这样

依我的情况来看如果真的上法院只有上民事庭才有可能 但是损害赔偿低到不行的情况下应该是不用开庭直接和解吧

但如果说今天台客兄 有更进一步的表示 我想应该就会有讨论的空间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8 21:03 |
firstnoel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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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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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记得凡行事都要小心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8 22:12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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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二楼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你能举证...再来谈!

动不动就想提告~
唉~没事!我无言以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9 00:34 |
tox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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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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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desolate0 于 2009-10-09 00: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二楼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恕删~~
[quote]
这位大大
不甚懂你所谓的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指的是说我方举的证明 是单一角度的看法 所以会在客观的违法性上被破解?
可否再多解释一点你的见解??

或许另位大大也是辞简意骸?
虽然我也是有点认同
"天底下没有什么人、什么事是不能告的 只是要找到适合的法律条文告对方"
依我见解还要加上 "合适的证明 还有对方对法律的认知"

必竟 两个拿大炮互轰的结果 就是两败俱伤

毕竟 "无法律,无刑罚" 不是这样理解的吗? 既然要循法律途径解决当然是要对法律有所了解
总比自力救济的好吧至少我承认当时的我曾想过伸到包里抽鸡丝
才可以避免,才可以自保

我到这里来抱着学习的态度 希望各位能不吝赐教 欢迎讨论
谢谢各位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9 02:08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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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讲!
回五楼
你凭什么?
...加速从左方超过!端是所选择之行为,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供代替
...技术好...无暇略述
对方之心素?体素?
我方之心素?体素?...请自为斟酌
只是要找到适合的法律条文告对方...对!故请针对系争之案件提出具体之事证及适用之法条,而非似是而非...
如:危险驾驶的嫌疑...证据你先拿得出来再来谈、过失行为...以法有明文者为限且他有过失何解?
若不懂!请至北院一楼门口柜台购买一份诉状、填写完毕即可明白

回六楼
只要有举证就可以...那请针对上述之案件提出有利之事证
哈!实乃似是而非...恐有讨论之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10-11 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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