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8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魔力小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這一題,是拒絕適用還是停止審判呢?
請教大大,這題我很容易搞混了,到底怎麼區別適用呢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5 18:3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憲法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所以是受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的法律 (狹義的)
解字216: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
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
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
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
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
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解字137: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
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10-05 19:33 |
魔力小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版主回答,所以無論法官有沒有引用行政命令,都可以表示其適當之見解囉?

另外補充一題
命令有無牴觸憲法發生疑義時,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能由司法院解釋之 B.僅能由法院解釋之
C.僅能由立法院解釋之 D.司法院與法院皆有解釋權

所以根據以上種種引述的大法官解釋,和法條,法院也可以表示其適當見解,因此得到答案是D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提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5 22:0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合憲解釋.所以司法院與法院皆為有權解釋者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10-05 22:15 |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老大真是厲害,解的這麼細,不像小弟,笨笨地只會單純從文義上先解: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此亦即:法官(院)逕認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故依院解字第4012號:(一)與憲法或法律牴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2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此亦即法院認有疑義而非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固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表情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10-08 07:58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回覆^^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10-07 05: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4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