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階理論目前為台灣刑法學界的主流,而少數的代表為刑法犯罪二階理論,其餘還有四階理論和五階理論。
刑法犯罪三階理論為學說上用以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的理論之一,在大陸法系刑法學界內廣泛受到使用。刑法犯罪三階理論判斷犯罪可分為三個步驟: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罪責(有責性)。同時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和具備違法性的行為稱為不法行為,一行為必須要不法且有罪責才能構成犯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指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在主觀上也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主觀構成要件(犯罪之故意或過失,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則可以認定該行為該當構成要件。舉例而言,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為致人於死,主觀構成要件為過失,則某甲因過失致人於死則符合過失致死罪之構成要件,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具備違法性是指行為人沒有阻卻違法事由,阻卻違法事由是法律賦予行為人因為某些特定原因所為構成要件行為而得以免於構成犯罪的理由,例如正當防衛就是一個阻卻違法事由。
與構成要件該當性不同之處在於,構成要件該當性是積極檢驗行為是否為法律所禁止,而違法性則是消極檢驗行為是否為法律所允許。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必須在法益衡量以及法秩序的違反上面進一步的作檢驗,包含了所謂的行為無價值(行為不法)以及結果無價值(結果不法)。
三.罪責指的是「對於行為人個人決定為違法行為的非難,並且決定予以刑罰制裁」。罪責最重要的意涵是,對於行為人人格的尊重,因此如果行為人沒有能力作其他的合法行為,那麼他需要的是教育,而不是刑罰。所以如果行為人因為年齡,精神狀態導致價值判斷有問題,沒有辦法為合法行為,我們認為他不具備罪責;如果行為人個案中不可避免的價值判斷出了差錯,我們也認為沒有罪責,這就是以下罪責能力和不法意識的問題。 不法意識和不法意圖不同,後者是構成要件該當性要判斷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