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6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ordan6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7 鮮花 x5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95初等考法學大意第41題
甲夫與丙女通姦,甲之妻乙因而訴請離婚勝訴後,甲與丙結婚,其婚姻效力如何?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01 23:28 |
微笑天使~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已經離婚勝訴了,
離婚勝訴=形成判決,
勿待登記,即生效力,
所以...有效..

補習聽老師解習說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微笑,是全世界共通的語言~~
我希望我可以一直堅持到底~~
堅持到底,永不放棄~~
共勉之..加油~~GO~~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2009-10-01 23:49 |
selena5676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3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用白話表示(不用專業用語)
甲之妻乙因而訴請離婚勝訴-->表示甲乙離婚成功
所以甲再與丙結婚--->結婚效力是有效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02 00:3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第 1052- 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毋庸登記.婚姻關係驚判決確定而消滅.故.甲與丙結婚有效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10-02 00:57 |
c72241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由於甲與乙因訴請離婚勝訴,代表甲與乙已無婚姻關係。
甲與丙結婚的行為是後來的行為,因此甲丙婚姻有效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回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08 21:48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與丙結婚----甲夫與丙女通姦-----兩者有什麼關係呀!表情
重點是甲之妻乙因而訴請離婚勝訴後----也就是說甲是單身---甲跟丙結婚當然有效表情
也就是說乙成全了甲丙這對姦夫淫婦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以最高法院的說法叫:姦夫and姦婦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9 19:42 |
martylovesu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舊民法986條規定,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
舊民法996條還規定
原配偶可在通姦者與相姦者結婚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其婚姻
不過,這都是舊規定
依照現行民法的話,答案應該選A沒錯


有筆有劍有肝膽,亦狂亦俠亦溫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15 21:3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1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