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条可以套58条吗?不然58条是要什么情况使用呢?
->诉愿是像处分机关之上级机关.但是是由人民像原处份机关提起.再由原处犯机关移送
诉愿管辖机关(上级机关)
同条第二项:
原行政处分机关对于前项诉愿应先行重新审查原处分是否合法妥当,其认
诉愿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并陈报诉愿管辖机关。
->若收到诉愿书的原处分机关认为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为妥.即可自行
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
另外,请问第7条的原委托机关或其直接上级机关指的到底是什么呢?
例如内政部委托教育部做的行政处分
原委托机关是指内政部吗?或其直接上级是指行政院吗?
--->委托
不相隶属的机关(
原委托机关"内政部")->他机关(
受委托机关教育部)---行政处分-->人民
1.该处分试是为原委托机关作成
2.救济.诉愿法7向
原委托机关(内政部)或
其直接上级机关(行政院)提起诉愿
另外第9条,最后为什么不是向受委办机关或其直接上级机关提诉愿,而是受委办机关之直接
上级机关提诉愿呢??
-->.委办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所以是向中央提出宿愿
而第10条最后只有写原委托机关,怎么没有写或原委托或其直接上级机关呢??
一.因为他门相隶属阿
二.上级将权限移转给下级机关.所以下级机关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处犯.
以图示整理:
一.委任:(相隶属)
原委任--(权限一部或全部)--->
受委任---(行政处份)-->人民
1.行政处分以受委任机关名义
2.救济:诉愿法8向
受委任机关或其直接
上级机关(原委任机关)提起诉愿
二.委托:(不相隶属)
原为托--(权限不移转)--->
受委托---(行政处分)-->人民
1.行政处分以委托机关之名义
2.救济:诉愿法7向
原委托机关
或其
直接上级机关提起诉愿
三.委办:(中央与地方)
原委办(中央)--(权限移转)--->
受委办---(行政处分)-->人民
1.行政处分以受委办机关之名义
2.救济:诉愿法9向
受委办(地方自治团体)机关之
直接上级机关(行政院中央部会)提起诉愿
三.行政委托
原委托机关--(权限移转)--->
首委托之人民或团体---(行政处分)-->人民
1.行政处分以首委托之人民或团体之名义(视为行政机关)
2.救济:诉愿法10向
原委托机关提起诉愿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