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0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共有
司特5等录事法学大意第40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居住于四合院的祖宅,每人各有一间单独所有的房间,并共同使用正厅部分,此种所有之方式称为:
(A)公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ELISHA在2009-08-18 21:35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18 14:28 |
凡思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公同总有,没听过, 表情

就我的了解, 表情

民法物权就只有公同共有、分别共有、区分所有,

其中共有的常态就是分别共有,除非有共同关系,才会被归类为公同共有,

至于共同关系种类如遗产、信托、夫妻财产制、祭祀公业,

分别共有常见的如合资购买厂房、埋藏物的发现、因附合或混同事实的发生而形成分别共有,

区分所有常见的如公寓、大厦。

总之这三种的区分,先看标的是不是建筑物,

若不是建筑物直接无视区分所有,往分别共有,再看有无共同关系,有则是公同共有。

若是建筑物

则再看是否需要共有楼梯、隔壁、走廊、厕所,若需要则是区分所有,若无往分别共有,再看有无共同关系,有则是公同共有。

以下是法条依据:
分别共有:乃数人按其应有部份,对于一物共享其所有权之谓。此种共有为共有之常态,故亦成「通常共有」,我民法第八一七条迳称为「共有」。

公同共有:乃数人基于公同关系,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权之谓。公同共有既基于公同关系,即缺此关系即不得谓之公同共有,惟此关系就如何始发生,依我民法之规定,其原因有二:(1)法律规定者:如数继承人对于未分割之遗产(民一一五一)。(2)契约订定者,如合伙契约。此外亦有由单独行为(遗嘱)或习惯而生者,如我国之祠堂。

区分所有(799):所有者即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其所有权之行使,仅能及于所分有之部分,而不能达于全部,此有与分别共有相同;但如楼梯、隔壁、走廊、厕所则是为共有。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18 16:50 |
et11361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公同总有,没听过
也查不到
不过依其定义:
标的物为多数人所有,其中一人代表所有人,这状况在合伙可能出现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8-18 18:18 |
朋友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一些土法34-1要如何处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08 15:3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55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