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0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vo7310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祈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解析。
(一)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06 18:01 |
TACOBBQ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僅就法條條文文義作解釋,如有違誤請不吝指正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一)申請留職停薪育嬰之條件:
1. 申請者必須為受僱者,所謂受僱者,依第3條第1款定義為「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2. 申請者必須受僱任職滿一年。
3. 申請者必須有滿三歲前之子女。
(二)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
1. 至子女滿三歲為止
2. 依但書所示,最長不得逾二年。
3. 同時有數個未滿三歲之子女者,期間應合併計算之。此情形即應將因年長子女所申請之育嬰假期間與因年幼子女所申請之育嬰假期間合併計算,依條文解釋,此一合併計算之期間最長仍不得逾二年。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07 17:22 |
evo7310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大的解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15 16: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2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