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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營業稅
假設我國之營利事業甲,於民國92年5月25日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亦無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乙購買勞務新台幣100萬元,請問:

1.在何種情形下,可免納我國營業稅?

2.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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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01 21:28 |
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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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同法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8-15 22:16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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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營利事業
1.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5%.1%(保險再保),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1)供營業使用:免稅
  (2)非供營業使用:課營業稅
  (3)但為兼營營業人(加值型營業人+免稅營業人)繳納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2.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課營業稅

幫你整理的 應該是這樣吧 兼營營業人有兩種(加值+非加值OR加值+免稅) 出處施敏課本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6 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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