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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婚姻事件,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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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10 关于婚姻事件,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10 关于婚姻事件,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夫妻财产之分配或分割、返还财物、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等非婚姻事件不得合并于婚姻事件提起
(b)原告起诉请求判决離婚,因被告所请求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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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7-27 17:39 |
hanlin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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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夫妻财产之分配或分割、返还财物、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等非婚姻事件不得合并于婚姻事件提起
第 572 条
非婚姻事件之诉,以夫妻财产之分配或分割、返还财物、给付家庭生活费用或赡养费或扶养之请求,或由诉之原因、事实所生损害赔偿之请求为限,得与第一项之诉合并提起,或于第一审或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为诉之追加或提起反诉;其另行起诉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于诉讼系属中之第一审或第二审法院合并裁判。
(b)原告起诉请求判决離婚,因被告所请求判决離婚之婚姻关系为同一婚姻关系,因此,不得提起離婚之反诉
第 572 条
婚姻无效、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销婚姻、离婚或夫妻同居之诉,得合并提起,或于第一审或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
(d)離婚诉讼因与公益有关,不必缴纳裁判费
第77-14 条
非因财产权而起诉者,征收裁判费新台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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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未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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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8 10:33 |
yygg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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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linlee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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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7-29 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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