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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10 關於婚姻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 關於婚姻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非婚姻事件不得合併於婚姻事件提起
(b)原告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因被告所請求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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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7 17:39 |
hanlinlee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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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非婚姻事件不得合併於婚姻事件提起
第 572 條
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b)原告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因被告所請求判決離婚之婚姻關係為同一婚姻關係,因此,不得提起離婚之反訴
第 572 條
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d)離婚訴訟因與公益有關,不必繳納裁判費
第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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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7-28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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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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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linlee 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9 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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