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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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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最后挣扎之刑法一问~
甲拟殺 A,某日深夜持枪侵入 A 宅,見 A 似熟睡中,乃朝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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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24 09:27 |
0857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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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深夜侵入A宅,应成立无故侵入住宅罪(306Ⅰ)
  甲未得居住权人A同意,无正当理由进入A宅,扰乱他人居家生活安宁,主观上显具故意,客观上符合侵入住宅之构成要件,甲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应成立本罪。
二、甲见A熟睡,便朝A头上开一枪,却在甲开枪前A已死亡,甲应成立何罪?兹叙述如下:
 (一)按犯罪之故意,只须对于犯罪事实有所认为而实施为己足,不以行为人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生龃龉为必要,甲主观上基于杀害A之决意,并侵入住宅,见A熟睡,便往A头上开一枪,显见具有杀人故意行为,客观上,甲着手实行杀害A之行为,依目前学者通说采主客观混合理论,认为甲已依其犯罪计画,开始实行与构成要件之实现具有密切关系之实行行为,是已着手实行杀人之行为,唯A早已死亡,其行为客体已不存在,故该当杀人未遂之一般成立要件,然而,兹有疑义者在于,甲之开枪行为可否論以不能未遂,此点涉及刑法第二十六条不能未遂,在不同学說下认定标准之差異,谨将该等学說争议如下判断:       
 (二)我国通說:导源自「印象理論」的观点,对于不能未遂之认定,须行为人之未遂行为乃系出于「重大无知」之情形方属不能未遂。因为不能未遂犯在客观上的行为强度不够,对于法威信、法和平性无所影响,是故不为刑法所处罚。
 (三)本题中,依我国通說之見解,因为甲之行为并非出于重大无知,是故在主观上仍存有危险性,对于法威信、法和平性仍有影响,是故应論以普通殺人未遂。
三、竞合:
  上述甲之行为分别成立侵入住宅罪及普通杀人未遂罪,两罪间因数行为侵害数法益,应依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实质竞合数罪并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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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24 0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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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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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问题?
1.甲拟殺 A:系出于杀 A之目的而侵入住宅,为何不是法律上的一行为,而是数行为?
2.为何没有成立侵害尸体罪(刑法247条)?是因为不成立或是被吸收?
3.在(二)我国通說:对于不能未遂之认定.....因为不能未遂犯在客观上的行为强度不够......是故不为刑法所处罚。但是(三)推论:「甲之行为并非出于重大无知,是故在主观上仍存有危险性....」所以要处罚。推论过程有点不能理解?
请指导,谢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4 10:09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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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妙就妙在这~
一开始杀人罪的客体早就不存在了= =

就是搞不懂类此题目到底怎么写才会拿到不错的分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24 10:13 |
0857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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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见解~~
(一)如果这题在94修法前答题有适用牵连犯的规定(刑55前),故为刑诉法的裁判上一罪,而现行法已删除牵连犯和连续犯,因此改为数罪 并罚
(二)首先从先「未遂」的部分检讨:按未遂,指已着手于犯行为的实行,但并未完全实现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而言,凡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有一欠缺者,即所谓的未遂(不遂),至于为什么不适用刑法第26条规定「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故不能未遂,系指已着手于犯罪之实行,但其行为未至侵害法益,且又无危险者;其虽与普通未遂同未对法益造成侵害,然须并无侵害法益之危险,始足当之,而有无侵害法益之危险,应「综合行为时客观上通常一般人所认识之事实为基础」,「再本诸客观上一般人依其知识、经验及观念所公认之因果法则而为判断」,既非单纯以行为人主观上所认知或以客观上真正存在之事实情状为基础,更非依循行为人主观上所想像之因果关系判断认定之。若有侵害法益之危险,而仅因一时、偶然之原因 致未对法益造成侵害,则为普通未遂,非不能未遂。
所以不能未遂的要件 主观上:出于重大无知(以为巧克力可以杀人);客观上:无危险(只会愈吃愈肥),课本应该都有吧!
本题甲主观上并未出于重大无知,有意图想致a于死,但并不知道开枪前a已死亡,所以从多数学者见解「新客观危险说」,课本都有,可以翻看看,依一般人认识,而不是本人的认识喔!某甲持枪杀人之行为,依一般社会通念是足以致人于死,但着手之行为本例应属普通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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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4 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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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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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不懂?
1.主观上出于重大无知:无知除了『重大无知』以外还有何种无知?如何区分?
2.『以为巧克力可以杀人』及『不知道开枪前a已死亡』,从何论点可以从主观上区分为『出于重大无知』和『未出于重大无知』?又『未出于重大无知』是属于哪种无知?
请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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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4 13:21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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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大大的意思是用重大无知说来区分普通未遂与不能未遂~
基本上本题是跟无不无知无关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24 13:55 |
zoo379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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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拟殺 A,某日深夜持枪侵入 A 宅,見 A 似熟睡中,乃朝 A 之头部发射一枪后逃逸,惟 A 适于 甲开枪前一刻钟心脏病突发死亡。试问甲应负何刑责?(25 分)
ANS:ㄧ、甲深夜持枪侵入 A 宅 >>>>>>>>>> >刑法306!
      二、A 开枪前一刻钟心脏病突发死亡>>>>> 自始不能?未遂?
            学说:参阅上方     0857risk
                    第 三 章 未遂犯
                        第   25   条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

                                      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

                        第   26   条 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

                        第   27   条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
                                      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
                                     
                                      前项规定,于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数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或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
                                      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适用之。


        三、竞合:
           甲之行为成立侵入住宅罪、普通杀人未遂罪,竞合数罪并罚从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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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7-24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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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用来区分普通未遂与不能未遂的重大无知,又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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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4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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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jd大大的最后挣扎,忍不住让人想1一窥究竟,合先叙明。
表情  曾有人对个人说,想整理1套易于背诵、方便理解的刑法题解,无异缘木求鱼。但基于个人无谓的坚持,近来个人1直致力于刑法的公式性题解,以方便自己解题及背诵。不过尚未登堂,遑论入室。仅提供二题题解,请各位大大不吝指教。(不过这二题字数仍然太多) 

甲拟杀A,某日深夜持枪侵针A宅,见A似熟睡中,乃朝A之头部发射一枪后逃逸,惟A 适于甲开枪前一刻钟心脏病突发死亡。试问甲应负何刑责?
(一)甲侵入A宅之行为成立侵入住居罪(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1.客观上甲侵入A宅之行为,显然侵害了A的家宅安宁权或隐私权之法益,从而该当于本罪之客观构成要件。
2.主观上甲亦对其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认知及意欲,具备本罪之故意。甲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二)甲朝A之头部发射一枪之行为成立杀人未遂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项):
1.本案题例之中,虽甲有开枪之行为,且A亦有死亡结果发生,然因该等死亡结果系由于心脏病突发所致,亦即,行为与结果间显然缺乏条件理论之因果关系或相当因果关系,从而,普通杀人罪之客观构成要件并不该当,而无法构成既遂犯罪,合先叙明。
2.杀人未遂罪:刑法第26条规定:「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因此本题甲朝业已死亡之A,头部发射一枪之行为,可否论以不能未遂,此点涉及刑法第二十六条不能未遂下,不同学说下认定标准之差异,谨将该等学说说明如下:
1)印象理论:
行为人主观上若有犯意且已着手,即已进入未遂,至于结果如何,则在所不论。
‚本题甲持枪杀A,主观上已有杀人恶性,仅因A业已死亡,为障碍未遂,故而乙应成立杀人未遂犯。
2)重大无知说:
此说认为危险之有无,并不在客观事实,而在行为人主观犯意有无出现与法敌对之想法,且一般人俱认其具法秩序之威胁性者。如非重大无知,应论以普通未遂犯,如无,则为不能未遂不罚。
本题甲持枪杀A,主观具有恶性,客观上A业已死亡,系客体不能,依「重大无知说」,其犯意引发一般人危惧感,非重大无知,系有危险,为障碍未遂,故而甲应成立杀人未遂犯。
3)具体危险说:
主观上具有犯意,客观上依一般人观察,如具高度危险但未实现者,为障碍未遂,但如感觉无具体危险且未实现者,为不能未遂。
 本题甲持枪杀A之行为,应一般人观察,应具高度危险性,仅因A业已死亡,为障碍未遂,故而乙应成立杀人未遂犯。
3.
实务见解:新刑法修正后之实务见解,系采「重大无知说」、「具体危险说」之择一使用或同时适用,是故甲仍应论以成立普通杀人未遂罪。
(三)综上所述,本题中甲分别构成侵入住居罪与普通杀人未遂罪,两罪间因系数行为侵害数法益,故应实质竞合数罪并罚。 
 
甲深夜酗酒开车,撞伤机车骑士,甲明知有人受伤,却仍加速离去。警方随后拦截,酒精检测结果,发现甲已达不能安全驾驶的程度。问:甲成立何罪?
()甲酗酒开车的行为成立不能安全驾驶罪(刑法第一八五条之三)
1.客观上:甲系服用酒类,经酒测后认定已达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具备客观不法。
2.主观上:甲对于服用酒类而不能安全驾驶有所认识,并进而决意驾驶,具备本罪之故意,有主观不法。甲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甲撞伤机车骑士的行为成立过失伤害罪(刑法第二八四条)
1.客观上:机车骑士的受伤结果与甲的驾车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具备客观不法。
2.主观上:甲对于酗酒开车行为可能发生车祸伤及他人,应有其主观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甲别无其他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甲明知有人受伤仍加速离去的行为成立肇事逃逸罪(刑法第一八五条之四)
1.客观上:甲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机车骑士受伤而逃逸,具备客观不法。
2.主观上:甲明知其酒驾肇事致人受伤,仍决意擅自逃离肇事现场,具备本罪故意,有主观不法。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甲明知有人受伤仍加速离去的行为成立违背义务遗弃罪(刑法§第二九四条第一项)
1.客观上:对于无自助力之人,甲对于受伤骑士依法令有保护义务,其不为救助加速逃逸之行为,具有本罪之客观不法
2.主观上,甲认识到其撞伤骑士,仍决意离去,亦具备遗弃故意。甲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罪责,成立本罪。
()竞合:甲成立不能安全驾驶罪、过失伤害罪、肇事逃逸最、违背义务遗弃罪,以如前述;其中,肇事逃逸罪与违背义务遗弃罪依目前实务见解,属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仅论以肇事逃逸罪,在与不能安全驾驶罪、过失伤害罪,数罪并罚。

PS:
重大无知论、具体危险论,目前实务见解参见http://www.paochen.com.tw/web...artic65.aspx

个人戮力的公式性题解,以考古题及一般考题为主。

但如果是版大的武林高手、蟠龙花瓶,又加1堆的暗器、轻功,飞檐走壁。个人是万万不敢尝试的。2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4 15:0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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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4 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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