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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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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96一个疑问
有一题9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问题,想请教大家:

关于总统、副总统之罢免事由,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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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一道彩虹,雨过了就该闪亮整片天空
让我深爱的你感到光荣
身为一道彩虹,尽全力也要换你一段笑容
够了 我爱你 不必人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06-30 15:42 |
pwter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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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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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条文及增修条文并无明文规定罢免总统、副总统之(事由)。 (但有规定罢免的宪政程序)

2.答案B的意思跟题目没有关系。(因为你联想到宪法第52条)

3.宪法第52条是总统的(刑事豁免权)并不是题目要问的意思。

4.宪法第52条是总统所犯为内乱外患罪以外之罪,尚须先启动罢免或弹劾程序,
使之解职后始得追究刑事责任故宪法第52条可解释为:
A.总统犯内乱外患罪,不须经解职,即应受刑事诉究
B.总统犯内乱外患罪以外之罪,经罢免或解职后可受刑事诉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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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30 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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