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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oow928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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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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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民訴第223條
(1)民訴第223..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請問那些是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

是形式的形成判決..還是非本案判決..還是經和解或調解的事件呢..很不懂 



(2) 民訴第223為判決之法官,應於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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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suoow928在2009-06-23 11:2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23 10:43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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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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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訴第223..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請問那些是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

是形式的形成判決..還是非本案判決..還是經和解或調解的事件呢..很不懂

就是指所有民事法裡面法院的不經言辯的判決 包括獨任法官的判決

不包括裁定(應該是包括本案跟非本案判決)



(2) 民訴第223 為判決之法官,應於判決書內簽名;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
為判決之法官...>以合議庭來說..是指參與的3位法官而言嗎

是的 你看後面就知道 若法官因故無法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之.....
不過是227條才是




(3)民訴第228 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
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是指交給書記官 送達當事人在229 十日內
而且視訓示規定 違反沒關係


[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6-23 14:4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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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3 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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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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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5 01:3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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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II權利保護要件
436-2II簡易三審
451I程序重大瑕疵發回
452II專屬管轄錯誤
453前兩條的明文
474第三審
502II再審顯無再審理由
以上大概是規定可以不用言詞辯論的判決(還有一些但想不起來了)
又找到2個
436-26誤行小額程序發回
436-29小額第二審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5 02:5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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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5 0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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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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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6 1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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