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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oow928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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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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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民诉第223条
(1)民诉第223..不经言词辩论之判决应公告之
请问那些是不经言词辩论之判决........?

是形式的形成判决..还是非本案判决..还是经和解或调解的事件呢..很不懂 



(2) 民诉第223为判决之法官,应于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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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suoow928在2009-06-23 11:2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23 10:43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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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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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第223..不经言词辩论之判决应公告之
请问那些是不经言词辩论之判决........?

是形式的形成判决..还是非本案判决..还是经和解或调解的事件呢..很不懂

就是指所有民事法里面法院的不经言辩的判决 包括独任法官的判决

不包括裁定(应该是包括本案跟非本案判决)



(2) 民诉第223 为判决之法官,应于判决书内签名;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签名者,由审判长附记其事由;审判长因故不能签名者,由资深陪席法官附记之。
为判决之法官...>以合议庭来说..是指参与的3位法官而言吗

是的 你看后面就知道 若法官因故无法签名者由审判长附记之.....
不过是227条才是




(3)民诉第228 判决原本,应于判决宣示后,当日交付法院书记官;其于辩论终结之期日
宣示判决者,应于五日内交付"之"

是指交给书记官 送达当事人在229 十日内
而且视训示规定 违反没关系


[ 此文章被小严在2009-06-23 14:4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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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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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3 14:33 |
suoow928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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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5 01:38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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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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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II权利保护要件
436-2II简易三审
451I程序重大瑕疵发回
452II专属管辖错误
453前两条的明文
474第三审
502II再审显无再审理由
以上大概是规定可以不用言词辩论的判决(还有一些但想不起来了)
又找到2个
436-26误行小额程序发回
436-29小额第二审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5 02:5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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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5 0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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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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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6 1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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