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98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ump99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何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并举例说明
因为考试需要..可是老师上课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0 19:13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摘自个人所做陈治宇法学大意的法绪笔记.复贴如下.仅供参考

1.权利能力:所谓权利能力,是指法律上能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民法第6条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同法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者指能独立为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或地位。如买卖、赠与、收养等。欲具备行为能力,须以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民法将行为能力区分为下列三种:
(1)有行为能力人:指能独立以法律行为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者,现行民法只有二者有行为能力。满20岁之成年人;‚未成年人而已结婚者。
(2)限制行为能力人:指法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民法第13条第2项规定:「满7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原则上,其所为能力须经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许或事后承认,始能生效。例外在某些情形下,民法规定其法律行为有效。
(3)无行为能力人:指法律上绝对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之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计有下列二种:未满7岁之未成年人;‚禁治产人。

3.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应对其所实施之行为负担刑事责任之能力。我国刑法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标准,可区分为:
(1)完全责任能力人:行为人须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之能力。一般人皆系完全责任能力人
(2)无责任能力人:指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3)限制责任能力人:指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降低者及喑哑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如还有疑义.欢迎提问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6-21 01:26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何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并举例说明

权力能力===享受权力负担义务的能力
第 6 条 (自然人权利能力)
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 7 条 (胎儿之权利能力)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注意其胎儿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行为能力-------得单独为法律行为之能力

第 13 条 (未成年人及其行为能力)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
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第 75 条 (无行为能力人及无意识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虽非无行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系
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者亦同。

第 76 条 (无行为能力人之代理)
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

第 77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但纯
获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78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单独行为之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为之单独行为,无效。

第 79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契约之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
之承认,始生效力。

第 80 条 (相对人之催告权)
前条契约相对人,得定一个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确答是否承认

于前项期限内,法定代理人不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第 81 条 (限制原因消灭后之承认)
限制行为能力人于限制原因消灭后,承认其所订立之契约者,其承认与法
定代理人之承认,有同一效力。
前条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第 82 条 (相对人之撤回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契约,未经承认前,相对人得撤回之。但订立契
约时,知其未得有允许者,不在此限。

第 83 条 (强制有效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用诈术使人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者,其法律行为为有效。

第 84 条 (特定财产处分之允许)
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之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就该财产
有处分之能力。

第 85 条 (独立营业之允许)
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其营
业,有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业有不胜任之情形时,法定代理人得将其允许撤
销或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责任能力------也就是得为侵权行为之主体所应具备的资格

一般以具有识别能力为责任能力

第 187 条 (法定代理人之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
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
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
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
一部之损害赔偿。
前项规定,于其他之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之行为致第三人受损
害时,准用之。

供参考   表情

-------------------------------------------

表情 当你不断的在超越自己,你也正不断的在超越别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1 01:36 |
jump99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两位的帮忙~
麻烦你们了~
谢谢~
真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1 01: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3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