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滅月 於 2009-06-20 11:07 發表的 關於地方自治的省縣區域劃分這個部分..?:
地方自治法第七條中的一部分還沒修改前是..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設置、廢止或該行政區域之劃分、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但是現在修改後是..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它的行政區域"劃分"改掉了..那是說第七條不能用來解釋省縣區域"劃分"了嗎?還是它的調整也還算是劃分的....意思??
原PO是被立法委員搞昏頭了吧?正常的,法律本來就是在玩文字遊戲......
調整本來就包括劃分,正是如你所言,只是改成比較廣義的說法而已,請不用擔心,
它要是不修改,這一兩年吵的厲害的縣市合併升格案就不用玩了,
然後補習班就沒辦法在地方特考的時候以此為利基招收學生了。
以上如有謬誤,敬請高手不吝指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