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關於地方自治的省縣區域劃分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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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滅月
2009-06-20 11:07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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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試的大大門..
關於地方自治的地方行政劃分..
關於省縣區域劃分這個部分..

地方自治法第七條中的一部分還沒修改前是..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設置、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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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ogflower
2009-06-20 11:26
1樓
  
下面是引用 滅月 於 2009-06-20 11:07 發表的 關於地方自治的省縣區域劃分這個部分..?: 到引言文
地方自治法第七條中的一部分還沒修改前是..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設置、廢止或該行政區域之劃分、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但是現在修改後是..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它的行政區域"劃分"改掉了..那是說第七條不能用來解釋省縣區域"劃分"了嗎?還是它的調整也還算是劃分的....意思??


原PO是被立法委員搞昏頭了吧?正常的,法律本來就是在玩文字遊戲......

調整本來就包括劃分,正是如你所言,只是改成比較廣義的說法而已,請不用擔心,
它要是不修改,這一兩年吵的厲害的縣市合併升格案就不用玩了,
然後補習班就沒辦法在地方特考的時候以此為利基招收學生了。

以上如有謬誤,敬請高手不吝指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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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大麗絲
2009-06-20 20:45
2樓
  
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8112116132671.pdf

請參考以上修正說明後再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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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滅月
2009-06-21 16:35
3樓
  
果然是如此...
難怪讀法律的都很聰明..
也很..... 表情
感謝副版版..以及fogflower的解答內...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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