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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月
2009-06-20 11:07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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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試的大大門..關於地方自治的地方行政劃分.. 關於省縣區域劃分這個部分.. 地方自治法第七條中的一部分還沒修改前是..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設置、廢止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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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gflower
2009-06-20 11:2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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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滅月 於 2009-06-20 11:07 發表的 關於地方自治的省縣區域劃分這個部分..?: 原PO是被立法委員搞昏頭了吧?正常的,法律本來就是在玩文字遊戲...... 調整本來就包括劃分,正是如你所言,只是改成比較廣義的說法而已,請不用擔心, 它要是不修改,這一兩年吵的厲害的縣市合併升格案就不用玩了, 然後補習班就沒辦法在地方特考的時候以此為利基招收學生了。 以上如有謬誤,敬請高手不吝指教,感謝。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