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berylgobby 于 2009-06-08 19:51 发表的 4题行政法疑问:
关于95年的试题:
1.下列何项行政行为为行政处分?
A财政部答复国税局有关税法适用疑义
B法务部否准暂缓执行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确定之惩处
C台北市政府通盘检讨台北市大安区都市细部计画
D劳工保险局拒绝给付劳工家属丧葬给付
答案为D,为何C不对呢?
参考大法官释字第156号解释理由书第二段
主管机关变更都市计画,系公法上之单方行政行为,如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人民之权利、利益或增加其负担,即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其因而致使特定人或可得确定之多数人之权益遭受不当或违法之损害者,依照诉愿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及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之规定,自应许其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以资救济。始符宪法保障人民诉愿权或行政诉讼权之本旨。此项
都市计画之个别变更,
与都市计画之拟定、发布及拟定计画机关依规定五年定期通盘检讨所作必要之变更(都市计画法第二十六条参照),并非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人民之权益或增加其负担者,
有所不同。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一九二号判例,认为:「官署依其行政权之作用,就具体事件所为之单方行政行为,发生公法上具体效果者,不问其对象为特定之个人或某一部份有关系之人民,要不能谓非行政处分。人民如因该行政处分致权利或利益受有损害,自得提起诉愿以求救济;此与官署对于一般人民所为一般性之措施或虽系就具体事件,而系为抽象之规定,不发生公法上具体之效果,影响其权利或利益者不同。本件被告官署变更已公布之都市计画,……原告以此项变更计画,将使其所有土地降低其价值,损害其权益,对被告官署此项变更都市计画之行为,提起诉愿,自非法所不许」。其意旨,与此尚属相符。而同院受理声请人等因变更都市计画所提起之行政诉讼事件有无理由,未为实体上之审究,即以主管机关变更都市计划非属于对特定人所为之行政处分,人民对之不得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等理由,将声请人等之请求以六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号裁定予以驳回,则与上述意旨有所未合。本院释字第一四八号解释,应予补充释明。
归纳:主管机关变更都市计划(一)依规定五年定期通盘检讨所作必要之变更-->非行政处分。(二)都市计画之个别变更-->行政处分 理由:公法上之单方行政行为,如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人民之权利、利益或增加其负担, 即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