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6-06 17:39 發表的 刑訴-搜索???:
下列關於「搜索」之敘述,何者正確?
(A)須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要件
(B)司法警察官因情況急迫,證據有滅失之虞,得逕行搜索
(C)搜索採相對的法官保留原則
(D)檢察官於聲請搜索經法院駁回者,得聲請不服
答案:(C)搜索採相對的法官保留原則
修法前為相對的法官保留原則,修法後為絕對的法官保留原則
問:
1.B選項為什麼錯?是要檢察官指揮才可以嗎???
刑131II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2.A選項要要件為什麼???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依刑訴第二百五十一條為起訴之門檻
又刑訴二百二十八條偵查發動的門檻 為知有犯罪嫌疑
一般搜索的發動係在偵查中
多數認為審判中 基於武器平等檢察官不得為強制處分
所以其偵查中搜索的發動門檻應該介於兩者之間
.B選項為什麼錯?是要檢察官指揮才可以嗎???
對 發動主體一定要檢察官 而且要注意他有事後報備制
:(C)搜索採相對的法官保留原則
修法前為相對的法官保留原則,修法後為絕對的法官保留原則
這個於申論題的話容有不同說法
要看你怎麼去解釋絕對 因為他有無令狀搜索之例外規定 130 130之1 131
而且130 及131 多數學者認為 欠缺急迫性 不須準用130之1之事後報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