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rayvert 於 2009-06-05 13:33 發表的 民法-共有:
Q1:關於共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土地共有人欲處分其應有部份時,其他共有人有先買權
(B)土地共有人欲處分共有土地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土地共有人欲出租共有土地於他人時,可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
ANS:A...............
可以請問大大"B"錯在哪?
土地法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
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
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