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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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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共有
Q1:关于共有之叙述,下列何者正确?

(A)土地共有人欲处分其应有部份时,其他共有人有先买权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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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5 13:33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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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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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819条 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

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土地法34条之1
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
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
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所以对于共有不动产之处分于土地法有特别规定
但动产仍适用民法之规定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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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5 15:00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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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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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ayvert 于 2009-06-05 13:33 发表的 民法-共有: 到引言文
Q1:关于共有之叙述,下列何者正确?

(A)土地共有人欲处分其应有部份时,其他共有人有先买权

(B)土地共有人欲处分共有土地时,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C)土地共有人欲出租共有土地于他人时,可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同意行之



ANS:A...............
   
  可以请问大大"B"错在哪?


土地法34条之1
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
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
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共有人依前项规定为处分、变更或设定负担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书面通知者,应公告之。
第一项共有人,对于他共有人应得之对价或补偿,负连带清偿责任。于为
权利变更登记时,并应提出他共有人已为受领或为其提存之证明。其因而
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应代他共有人申请登记。
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购。
前四项规定,于公同共有准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协议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请该管直辖市、县 (市) 地政机关调处。不服调处者,应于接
到调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司法机关诉请处理,届期不起诉者,依原调处结
果办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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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5 15:02 |
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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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大丽丝 于 2009-06-05 15: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土地法34条之1
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
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
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1.那c的选项是错在哪啊???
   是因为但书的部分吗???

2.但书部分是什么意思啊???
   可以解释一下吗??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05 15:13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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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6-05 15: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那c的选项是错在哪啊???
   是因为但书的部分吗???
 
共有土地之出租
属共有土地的管理 
所以不在土地法34-1适用范围

依现行民法820条之规定
除契约另有订定外
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所以还是要全体共有人之同意

但如果是新修正条文施行后再考这一题
C的答案是正确的哦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05 15:25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5 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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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6-05 15: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但书部分是什么意思啊???
   可以解释一下吗??

土地法34条之1
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
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
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34条之一第一项本文
EX1甲乙丙丁共有A地,应有部份各四分之一
   则要处分A地
   至少要有其中三个共有人之同意,始得为之
EX2甲乙丙丁共有A地,甲乙丙各八分之一,丁八分之五
   要处分A地
   甲乙丙人数虽然够了,应有部份合计未过半数
   所以还是不行
   如果是(甲乙丁),(甲丙丁),(乙丙丁),就可以了

34条之一第一项但书
EX3
甲乙丙丁共有A地,甲乙丙各十分之一,丁十分之七
如果只有丁同意处分A地
依34条之一第一项本文,其人数是未过半数的
但因为他的应有部分够大
依同条项但书规定是可以的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5 15:40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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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清晰..多谢大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5 1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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