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rayvert 于 2009-06-05 13:33 发表的 民法-共有:
Q1:关于共有之叙述,下列何者正确?
(A)土地共有人欲处分其应有部份时,其他共有人有先买权
(B)土地共有人欲处分共有土地时,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C)土地共有人欲出租共有土地于他人时,可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同意行之
ANS:A...............
可以请问大大"B"错在哪?
土地法34条之1
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
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
典权,应
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
其应有
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共有人依前项规定为处分、变更或设定负担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书面通知者,应公告之。
第一项共有人,对于他共有人应得之对价或补偿,负连带清偿责任。于为
权利变更登记时,并应提出他共有人已为受领或为其提存之证明。其因而
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应代他共有人申请登记。
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购。
前四项规定,于公同共有准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协议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请该管直辖市、县 (市) 地政机关调处。不服调处者,应于接
到调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司法机关诉请处理,届期不起诉者,依原调处结
果办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