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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n4353 於 2009-05-29 13:49 發表的 : 唉,忍不住又多嘴了,大麗絲大大說,閉關真的有那麼難嗎? 1.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下列何種處罰不可以地方自治條例規範之? A罰鍰新台幣六萬元 B拘留三日 C勒令停工 D吊扣執照 答案為B,為什麼不是D呢?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參照行政罰法第1.2條規定:行政罰之範圍,包括罰款、沒入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此又可分為: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影響名譽之處分,警告性處分四大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