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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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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基本题请益(内含刑法解题疑问)
甲至某名牌钟表店,向店员要求看「劳力士」手表一只,随后又要求看另外一只的款式。正当店员转身开柜之际,甲抓起置于柜台上之「劳力士」手表向外急奔,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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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09-05-16 00:1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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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提供常考精要问题讨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16 00:06 |
cocole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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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09-05-16 00:06 发表的 刑法基本题请益(内含刑法解题疑问): 到引言文
甲至某名牌钟表店,向店员要求看「劳力士」手表一只,随后又要求看另外一只的款式。正当店员转身开柜之际,甲抓起置于柜台上之「劳力士」手表向外急奔,并逃逸无踪。试问甲构成何罪?

问题:

1.此题为抢夺或窃盗之分际,此类题目于国考中有标准答案吗?
2.比如说作答时写依实务为抢夺罪,依学说为窃盗罪,可否?
3.如何作答是阅券老师所要的?要写出自己的见解吗?
4.刑法的高标是几分?以司法特考论之,要拿60以上似皆属不易,原因为何?
5.可否有前辈愿解此题让愚者学习.
以上,感激不尽!!

一  此题可以在抢夺跟窃盗之间去做讨论
1 抢夺 以不法腕力 趁人不备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上有受伤而夺取
2依题意  当店员转身离开柜台  本身对于桌上的劳力士已经没有在支配物品的范围内
故甲趁店员离开  也就是说店员本身不知道甲会把劳力士拿着往外跑  没有照成店员无法抵抗或是身体上的伤害
故 甲成立窃盗罪

二 作答的时候要把两种不同的意见写一写 才知道差异在哪
三 作答当然要以通说为准  因为我们是考生以自己的意见来作答可能没有说服力
四 刑法的分数是看当时出题题目难易度来判别吧 要拿高分的确不高  因为很多思考的方向你会顾此失彼
当然没办法拿到最高分  除了文笔之外就是见解学说的部分可以多多描述才会接近高分吧
五  我也是刑法新手  也解题观念错误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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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回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6 07:43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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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09-05-16 00:06 发表的 刑法基本题请益(内含刑法解题疑问): 到引言文
甲至某名牌钟表店,向店员要求看「劳力士」手表一只,随后又要求看另外一只的款式。正当店员转身开柜之际,甲抓起置于柜台上之「劳力士」手表向外急奔,并逃逸无踪。试问甲构成何罪?


试作:

(一)甲之行为不构成强盗罪:
   1,按刑法第328条第1项规定,意图为自己不法所
有,以强暴,胁迫等方式,至使不能抗拒而取走他人之物或
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复按通说认为:强盗罪之客观行为
上,须有「行使不法腕力至使被害人无法抗拒」始足当之。
   2,依题旨,主观上,甲具为自己不法所有该表之意
图,惟客观上,甲系趁钟表店店员不备之际,将表取走,其
并未施行至使店员无法抗拒之不法腕力,故客观构成要件并
不该当。
   3,综上,甲不成立本罪。
(二)按实务见解,甲之行为可能成立抢夺罪:
   1,按刑法第325条第1项规定,意图为自己不法所
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者,为抢夺罪。此谓抢夺者,学说上认
为,系指乘人不备而掠取,或乘人不及抗拒而夺取之行为;
而实务上则多见另附以「公然为之」之要件。
   2,依题旨,甲之行为主客观构成要件均该当,且其
行为发生于钟表店内,应系属不特定多数人得自由进入之场
所,达实务上对公然之定义。
   3,复按实务见解认为:如本题中之甲虽暂时持有该
表于手中,惟钟表店之店员亦无放弃对该表之持有之意思,
是对该表仍应属「紧密之持有」状态。是甲若强取,仍符合
抢夺之定义。
   4,甲之行为具因果归责,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5,综上,甲成立本罪。
(三)惟依学者认为,甲应成立窃盗罪:
   1,学者认为,如题中甲之行为虽状似有抢夺之举,
惟其行为系趁店员「疏于注意」时所为,与抢夺罪之「使他
人不及抗拒」程度上尚属有别;且窃盗罪亦多有「 公然
而犯者,实不宜以公然情状为抢夺与窃盗之区别。
   2,又甲既已将该表持于手中,则对于店员而言,即
已失去对该表「紧密持有」之状态,是甲之行为系趁店员不
知情之时所为,与抢夺罪之「乘人不及抗拒」亦属有别。
   3,故依本题论,甲之行为符合刑法第320条第1
之窃盗罪构成要件,且具因果归责,亦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

由。
   4,甲成立本罪。
(四)结论:


((试作尽量以国考规定之字数及行数限制作答。))
((试作不一定对,小弟也只是顺便练习,也请各位老大改题,指导一番。))
((本题不做结论,系因不想影响个人心中见地,小弟又不是大学者,没那资格啦!))
((来吧!我准备好了!!批斗我吧!斗争我吧!!我都接受!!我是黑五类!!我有罪!!批斗开始!))

表情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6 10:5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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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30 (by winkor) | 理由: 解答论述过程均甚为清楚有理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5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6 10:26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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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然没有造成店员无法抵抗或是身体上的伤害而成立窃盗罪
是故抢银楼者是否均得藉此等行为~如法泡制而均成立窃盗罪
(过去银楼抢案层出不穷,鲜少听闻被害人有身体或肢体之受伤者) 表情

若以此类自我见解方式作答,会不会被扣分扣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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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自我见解作答,考研究所甚为有利,但于国考则可能失分甚多,不可不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16 10:27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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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09-05-16 10: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若然没有造成店员无法抵抗或是身体上的伤害而成立窃盗罪
是故抢银楼者是否均得藉此等行为~如法泡制而均成立窃盗罪
(过去银楼抢案层出不穷,鲜少听闻被害人有身体或肢体之受伤者) 表情

若以此类自我见解方式作答,会不会被扣分扣很大??


这位大哥只以构成要件中之"结果要素"论断,恐难成立论述喔!
别忘记:构成要件中,主观,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归责,情状等等,皆须论述。

扣很大我没兴趣!
杀很大...嘿嘿嘿!!我兴趣就高啰!!!
表情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6 17:29重新编辑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6 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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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要以自己得见解.需要有说服力或依据ex找篇判决或判例撑面

一.是否有意侵害被害人之身体法益?->黄荣坚老师
二.是否有意压抑被害人之自由意愿?->甘添贵老师
三.被害人对该物品是否为紧密持有中?->林东茂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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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整理分享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16 11:01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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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标准作答方式是:
本题依实务为抢夺罪
若依学说为窃盗罪

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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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0 (by winkor) | 理由: 由于法官的年轻高学历化,实务与学说未必完全分明壁垒,除非具体引用判例于此方可明确界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16 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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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指导,想再请问
一.是否有意侵害被害人之身体法益?
二.是否有意压抑被害人之自由意愿?
诸如此类题型,如何得知行为人是否有意为以上之行为?
以商店行抢为例,无须侵害被害人之身体法益亦无须压抑被害人之自由意愿,即可既遂.
如何以此为判断?

个人认为:
1.夺者必跑也,窃者则非.
因夺者必有预见其被逮之可能,故必急奔或疾跑.
2.夺者必公然行之,直接且公开之犯行,显有渺视法治与人权之恶性.

是以行为人有行抢之认识或恶性,论以窃盗是否纵容犯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16 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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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09-05-16 12: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谢大家指导,想再请问
一.是否有意侵害被害人之身体法益?
二.是否有意压抑被害人之自由意愿?
诸如此类题型,如何得知行为人是否有意为以上之行为?
以商店行抢为例,无须侵害被害人之身体法益亦无须压抑被害人之自由意愿,即可既遂.
如何以此为判断?

个人认为:
1.夺者必跑也,窃者则非.
因夺者必有预见其被逮之可能,故必急奔或疾跑.
2.夺者必公然行之,直接且公开之犯行,显有渺视法治与人权之恶性.

是以行为人有行抢之认识或恶性,论以窃盗是否纵容犯罪?


1.所以标准作答方式是:本题依实务为抢夺罪若依学说为窃盗罪
->对.但是要选边站做出最后抉择(这也就是难拿高的的地方.见解不一.百家争鸣)

2.一.是否有意侵害被害人之身体法益?二.是否有意压抑被害人之自由意愿?
->抢夺使用之行为是不法腕力.具有侵害被害人之身体法益.压抑被害人之自由意愿之可能性
但是略于强盗

3.以商店行抢为例,无须侵害被害人之身体法益亦无须压抑被害人之自由意愿,即可既遂.
如何以此为判断?
->依实务见解.依本题就是强盗罪
->但是学说若施予行为遇有具有侵害被害人之身体法益.压抑被害人之自由意愿之可能性.
支配他人之物.即为既遂


4.个人认为:夺者必跑也,窃者则非.
因夺者必有预见其被逮之可能,故必急奔或疾跑.

->这是实务上解释之掠取..意思就是比夺取还要快
罪明显之社会时事->巷子口的飞车抢夺案

5.夺者必公然行之,直接且公开之犯行,显有渺视法治与人权之恶性.
是以行为人有行抢之认识或恶性,论以窃盗是否纵容犯罪?

->由于抢夺之分辨系为强盗与窃盗间之灰色地带.亦具高度法律不明确.故由学者主张废止
->在多数者支持为公然之情状下.此见解尚有较好辩明为窃或抢
->之实务上若行为人具有抢夺之罪主观犯意.客观上施予行为为窃盗行为.故为未遂(客观不及主观).
若客观及于主观故为既遂

6.若题目有表明行为人主观犯意系为抢夺客观上施予行为为窃盗行为.故为未遂(客观不及主观).
若客观及于主观故为既遂:反之未标明我表较支持学说论为窃盗

以上为个人见解....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5-17 03:0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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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有详尽叙述,但于第3点部分,指陈实务论以强盗罪,恐有错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4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6 14:50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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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09-05-16 12: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认为:
1.夺者必跑也,窃者则非. 
因夺者必有预见其被逮之可能,故必急奔或疾跑.
2.夺者必公然行之,直接且公开之犯行,显有渺视法治与人权之恶性.

是以行为人有行抢之认识或恶性,论以窃盗是否纵容犯罪?


这位老大:
指导万万不敢!小弟也只是胡乱语言,随笔涂鸦而已!
我们互相讨论就是了:
以下,再啰嗦几句:
是谁说过:挑出别人的错误总是比较简单的?嘿嘿!...好像是大丽丝老大(Q老大,拍谢呐)喔!表情
小弟也就来稍微找碴一下,发表一下浅见吧!

1.夺者必跑也,窃者则非. 因夺者必有预见其被逮之可能,故必急奔或疾跑.
这位老大,想必您真是一位好人,不偷也不抢呀,呵呵!
殊不见:偷了人家的东西之后,因为所谓作贼心虚,怕被发现而受逮捕,事成之后,提赃快跑前进的亦大有人在唷!

2.夺者必公然行之,直接且公开之犯行,显有渺视法治与人权之恶性.
哈哈哈...这位老大,您应该可以成为一位非常称职的执法人员喔。
小弟想请教:一位笨贼于人潮拥挤之市集中(假设西门町好了),众目睽睽之下行窃,因为技不纯熟失风被捕。
您认为他是否亦藐视人权法治呢?又可否论以强盗或抢夺呢?

提供上述情状,供这位老大品味一下吧!

是以行为人有行抢之认识或恶性,论以窃盗是否纵容犯罪?
这问题就太棒了!!牵涉到学说啰!呵呵! 
小弟建议您几个名词,您先行思考一下:
主观上,客观上,罪疑唯轻原则。
要想唷,连结一下,您就会得到好答案啰!(不能做不当连结唷...^.^")


若有得罪,请多包含唷!
表情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7 06:53重新编辑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6 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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