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27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从一重处断须要确实写出从哪一罪吗?
比如说醉态驾驶+过失伤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01 16:47 |
oak8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例如,甲持木棍当街殴打乙,并命乙学狗叫。

      甲命乙自街头爬至街尾,为乙所拒,甲即以脚踢乙,乙被踢之
      后双脚疼痛着地只得跪下,甲并对乙称:如果你不爬的话,我
      就一直踢到你爬为止,乙不得已只好从街头往街尾爬。

      (类似例子,这个应该ok吧  表情

结论:甲之行为同时成立刑法(以下称本法)第277条普通伤害罪及
   本法第309条第2项之加重侮辱罪,依本法第55条想像竞合
   规定,从一重处断。
   (最后罪名应该不用写,留给法官去判,除非题目有必要竞合论
   罪的情形(前阶段),否则不提比较好,个人是这样认为) 表情


[ 此文章被oak811在2009-05-01 21:1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inkor) | 理由: 有陈述个人见解,但【甲持木棍当街殴打乙,并命乙学狗叫】两个行为,怎可用刑55解决?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5-01 17:2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比如说醉态驾驶+过失伤害---从一重
要写出哪个是重吗?

通常是不用写出哪个重.但我知道的话就一定会写....
醉态驾驶+过失伤害---从一重->醉态驾驶重...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同意所述,惟于过失伤害罪前,似宜增列【倘过失伤害部份业经告诉】等字样,较妥!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01 17:57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2位热心解答~

另外,想请问,故意或过失属主观构成要件还是有责性?

坊间解答都不一致...头很昏= =

oak811大大,您是考法警的吧?
准备的如何了?有必胜把握吗?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01 18:32 |
vividangel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09-05-01 18: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谢2位热心解答~

另外,想请问,故意或过失属主观构成要件还是有责性?

坊间解答都不一致...头很昏= =

oak811大大,您是考法警的吧?
准备的如何了?有必胜把握吗?

你好,
有关「故意或过失属主观构成要件还是有责性」的问题
这个「犯罪理论」有关
早期古典犯罪理论以及新古典犯罪理论(二阶论)中
认为,故意和过失是在「有责性」中讨论

而惟近期多数是采「目的犯罪理论」
亦即三阶论中,故意和过失则换到「构成要件」中讨论

换言之,故意或过失是于构成要件或有责性中讨论
则看你采二阶论抑或是三阶论

-------------------------------------------------------
(值得补充)
此外,如同楼下的大大所说
三阶论中,的确也是有在有责性中讨论故意过失
但仍有例外,那就即是「误想防卫」(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一般来说,故意和过失都构成要件中讨论
所以只要在构成要件阶段中,认定为「故意」,则负「故意责任」
过失也亦同
而例外的「误想防卫」却是构成要件中论「故意」
却是负「过失」之责任

希望对你有帮助


[ 此文章被vividangela在2009-05-01 21:46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本问题虽属常识,考出机率近乎于零,但仍感谢不厌其烦的回覆


献花 x4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1 19:19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vividangela...谢谢你

看你那么热心,忍不住想再问一下
1.那行为人基于故意之犯行...属客观构成要件还是主观构成要件呢?
2.考试时条号可写阿拉伯数字吗?像刑法第123条
  还是要写大写...刑法一二三条
  另外参考书常出现的条号符号跟罗马数字可以用在国考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所问确为多数考生之所困扰者(以大哉问视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01 19:3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那行为人基于故意之犯行...属客观构成要件还是主观构成要件呢?
故意.过失=>主观构成要件

2.条号
三位数:
100条->一00条(出现0就直写0上去.0不用大写)
123条->一二三条(没出现0字.就直接大写)
两位数:
50条->五十条(出现10.20.30....-->用十.二十.三十...,十不能用0变成=五0条)
55条->五十五条(没出现0字.就直接大写.但十要写上去)

条号我是这样写的.不晓得大家都怎么用......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用法无误,但亦可参考标准【公文】制作之用法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01 20:2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09-05-01 19: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vividangela...谢谢你 

  另外参考书常出现的条号符号跟罗马数字可以用在国考吗?

比较标准的写法例如:刑法第320条第一项
但刑法的实例题有时候争点很多
经常时间不够
所以没办法只有简写成:刑法§320I
至少表达出来了
大部份老师不会太计较的
总比没写出来好吧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与本人之用法相同(但亦仅供参考)


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5-01 20:59 |
vividangel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09-05-01 19: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vividangela...谢谢你

看你那么热心,忍不住想再问一下
1.那行为人基于故意之犯行...属客观构成要件还是主观构成要件呢?
2.考试时条号可写阿拉伯数字吗?像刑法第123条
  还是要写大写...刑法一二三条
  另外参考书常出现的条号符号跟罗马数字可以用在国考吗?

你好^^
愚见以为,
行为人基于故意而为犯罪行为

就「故意」观之
其乃系主观的构成要件中探讨
「主观」,简言之,
亦即行为人内心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以及决意

而客观构成要件,则是各罪中所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内容

此外,
考试时写条号,
的确是没有硬性规定一定要用什么方式来写条号
一般自已在写申论或实例题时,
倾向以「刑法第271条规定」-->此种方式书写
就批改老师的角度来说,写罗马数字,比较明显
因为整篇都写国字,若写二七一,其实较不易被批阅老师发现

又所谓的「条号符号」
似乎不要写比较好
必竟申论题比较正式
但若时间不允许,也没有绝对禁止

不过以上是个人观点,并非绝对,
申论题的书写内容,当然是因人而异
只是提供你参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确实中肯


献花 x3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1 20:5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vividangela 于 2009-05-01 19: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而惟近期多数是采「目的犯罪理论」
亦即三阶论中,故意和过失则换到「构成要件」中讨论

换言之,故意或过失是于构成要件或有责性中讨论
则看你采二阶论抑或是三阶论

希望对你有帮助


其实,在三阶论的有责性判断也是会讨论到故意和过失的
记得故意过失有双重评价的功能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层面,对于故意过失作第一次的评价
有责性的判断层面,对于故意过失作第二次的评价
这个犯罪论的体系,还可能是德国的通说哦
特别是在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例如误想防卫之情形)
故意过失的双重评价更显示其重要性

                    表情

为避免引起困惑,以上见解请详参:
1林山田老师着《刑法通论》上册
2张丽卿老师着《刑法总则理论与研究》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2 14:25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1 21:25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675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