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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k811
2009-05-01 17:2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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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持木棍當街毆打乙,並命乙學狗叫。
甲命乙自街頭爬至街尾,為乙所拒,甲即以腳踢乙,乙被踢之 後雙腳疼痛著地只得跪下,甲並對乙稱:如果你不爬的話,我 就一直踢到你爬為止,乙不得已只好從街頭往街尾爬。 (類似例子,這個應該ok吧 ) 結論:甲之行為同時成立刑法(以下稱本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及 本法第309條第2項之加重侮辱罪,依本法第55條想像競合 規定,從一重處斷。 (最後罪名應該不用寫,留給法官去判,除非題目有必要競合論 罪的情形(前階段),否則不提比較好,個人是這樣認為)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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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5-01 17:5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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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醉態駕駛+過失傷害---從一重
要寫出哪個是重嗎? 通常是不用寫出哪個重.但我知道的話就一定會寫.... 醉態駕駛+過失傷害---從一重->醉態駕駛重...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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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2009-05-01 18:3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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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2位熱心解答~
另外,想請問,故意或過失屬主觀構成要件還是有責性? 坊間解答都不一致...頭很昏= = oak811大大,您是考法警的吧? 準備的如何了?有必勝把握嗎?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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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dangela
2009-05-01 19:1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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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09-05-01 18:32 發表的 : 你好, 有關「故意或過失屬主觀構成要件還是有責性」的問題 這個「犯罪理論」有關 早期古典犯罪理論以及新古典犯罪理論(二階論)中 認為,故意和過失是在「有責性」中討論 而惟近期多數是採「目的犯罪理論」 亦即三階論中,故意和過失則換到「構成要件」中討論 換言之,故意或過失是於構成要件或有責性中討論 則看你採二階論抑或是三階論 ------------------------------------------------------- (值得補充) 此外,如同樓下的大大所說 三階論中,的確也是有在有責性中討論故意過失 但仍有例外,那就即是「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一般來說,故意和過失都構成要件中討論 所以只要在構成要件階段中,認定為「故意」,則負「故意責任」 過失也亦同 而例外的「誤想防衛」卻是構成要件中論「故意」 卻是負「過失」之責任 希望對你有幫助 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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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2009-05-01 19:31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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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dangela...謝謝妳
看你那麼熱心,忍不住想再問一下 1.那行為人基於故意之犯行...屬客觀構成要件還是主觀構成要件呢? 2.考試時條號可寫阿拉伯數字嗎?像刑法第123條 還是要寫大寫...刑法一二三條 另外參考書常出現的條號符號跟羅馬數字可以用在國考嗎?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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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5-01 20:22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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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行為人基於故意之犯行...屬客觀構成要件還是主觀構成要件呢?
故意.過失=>主觀構成要件 2.條號 三位數: 100條->一00條(出現0就直寫0上去.0不用大寫) 123條->一二三條(沒出現0字.就直接大寫) 兩位數: 50條->五十條(出現10.20.30....-->用十.二十.三十...,十不能用0變成=五0條) 55條->五十五條(沒出現0字.就直接大寫.但十要寫上去) 條號我是這樣寫的.不曉得大家都怎麼用......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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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dangela
2009-05-01 20:59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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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09-05-01 19:31 發表的 : 你好^^ 愚見以為, 行為人基於故意而為犯罪行為 就「故意」觀之 其乃係主觀的構成要件中探討 「主觀」,簡言之, 亦即行為人內心對於犯罪行為的認識以及決意 而客觀構成要件,則是各罪中所規定的不法構成要件內容 此外, 考試時寫條號, 的確是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來寫條號 一般自已在寫申論或實例題時, 傾向以「刑法第271條規定」-->此種方式書寫 就批改老師的角度來說,寫羅馬數字,比較明顯 因為整篇都寫國字,若寫二七一,其實較不易被批閱老師發現 又所謂的「條號符號」 似乎不要寫比較好 必竟申論題比較正式 但若時間不允許,也沒有絕對禁止 不過以上是個人觀點,並非絕對, 申論題的書寫內容,當然是因人而異 只是提供你參考^^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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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5-01 21:25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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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vidangela 於 2009-05-01 19:19 發表的 : 其實,在三階論的有責性判斷也是會討論到故意和過失的 記得故意過失有雙重評價的功能嗎 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層面,對於故意過失作第一次的評價 在有責性的判斷層面,對於故意過失作第二次的評價 這個犯罪論的體系,還可能是德國的通說哦 特別是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例如誤想防衛之情形) 故意過失的雙重評價更顯示其重要性 為避免引起困惑,以上見解請詳參: 1林山田老師著《刑法通論》上冊 2張麗卿老師著《刑法總則理論與研究》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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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arp91
2009-05-02 05:46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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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vividangela 於 2009-05-01 19:19 發表的 :
你好, 有關「故意或過失屬主觀構成要件還是有責性」的問題 這個「犯罪理論」有關 早期古典犯罪理論以及新古典犯罪理論(二階論)1中 認為,故意和過失是在「有責性」中討論 而惟近期多數是採「目的犯罪理論」2 亦即三階論中,故意和過失則換到「構成要件」中討論 換言之,故意或過失是於構成要件或有責性中討論 則看你採二階論抑或是三階論 3 (值得補充) 此外,如同樓下的大大所說 三階論中,的確也是有在有責性中討論故意過失4 但仍有例外,那就即是「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5 一般來說,故意和過失都構成要件中討論 所以只要在構成要件階段中,認定為「故意」,則負「故意責任」 過失也亦同 而例外的「誤想防衛」卻是構成要件中論「故意」 卻是負「過失」之責任 6 -------------------------------------------------------------------------------------- TO:四樓vividangela大大 不好意思,你的推文中有這6點的觀念錯誤 1新古典犯罪理論不是二階論,它是古典理論的改革,是道道地地的三階論。 2目的犯罪理論(新古典理論之改革),依德國的體系通說及林東茂師之見解(我國之通說)其全名應是 ~新古典暨目的論之綜合體系~其亦非是近期多數者所採,而是三階論者現今所採之理論體系。 (以上有興趣了解者可參照林東茂師之刑法綜覽一書) 3故意或過失在體系上之判斷不會因為採二階論或三階論而有所不同,易言之不會因為採二階論就將故意過失放到 責任討論。 4這兩行文字中所涉及的問題是,故意過失在犯罪體系中的定位問題,學說有三 (1)責任要素說(古典犯罪理論) (2)構成要件要素說(目的行為論者認為行為乃主觀與客觀之綜合體) (3)構成要件及責任要素說(採此說者有認為故意具有雙重機能,即構成要件故意與責任要素之故意) 以上學說內涵我僅以最精簡的文字表達,詳細內容有興趣者可參考甘添貴師之刑法案例評析一書。 5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絕對不會是三階論者在責任討論故意過失的例外。因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案例 以三階理論來檢驗還是必須在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中檢驗行為人之故意過失。只是依你所採之理論不同 而有檢驗罪責故意的情形發生而已。(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6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絕對不會是構成要件中論「故意」卻是負「過失」之責任。(這一行字嚴重違反了 刑法的論理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 承上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發生時,處理方式依論者所採之理論不同而有不同之論理過程, (1)採故意理論者認為故意的內涵包含了知、欲及不法意識(責任故意),欠缺不法意識不成立故意 至多成立過失。 (2)採嚴格罪責理論者認為不法意識是獨立的罪責要素,欠缺不法意識不影響故意成立,僅影響罪責。 在此概念下須再區分不法意識的欠缺係可避免與否,再決定是減輕或阻卻罪責。 (3)採限制罪責理論者認為構成要件與阻卻違法事由本質上並無不同,因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應類推 構成要件錯誤處理而否定行為人之故意 (4)採負面構成要件理論(二階論)者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使整體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故意 至多成立過失。 (5)採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者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一種獨立的錯誤類型,此錯誤不足以影響 構成要件故意與不法意識,僅阻卻罪責故意,若行為人的錯誤出於注意上瑕疵則可適用過失犯加以處斷。 另外補充一下所謂故意的雙重機能,依少數說的見解是有其邏輯上的矛盾與重複檢驗行為人故意的問題存在的。 ~以上訂正如有冒犯請見諒~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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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dangela
2009-05-02 10:26 |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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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於 2009-05-02 05:46 發表的 : 你好 真得很謝謝大大的細心指教 刑法是個學說見解繁多的科目 並且也很嚴謹 我上述的內容發表太過輕率了 很謝謝大大的指教 就《新古典犯罪理論》之正式名稱 自已看的書,的確是這樣子寫的 可能是因為不同老師有不同翻譯 又上述所謂的構成要件論故意,責任論過失 自已是用「限制法律效果責任說」寫的 論述過程以及結論可能寫得太過籠統,實為不當 再次謝謝大大的指教 您提出的觀念比較深 可能並非自已國考類科會考的深入內容 所以自已回答問題則以簡略的方式為之 並未深入討論 希望沒有造成大家的誤解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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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5-02 14:14 |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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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vidangela 於 2009-05-02 10:26 發表的 : 其實一般而言 只有學者發表文章 或在研究所就特定問題的討論 才有機會就特定問題作較深入的探討 國考生即便是律司考試 都著重在廣度而不在深度 特別在有限的時間及有限的空間 能把握爭點加以論述已經不錯了 至於採何種見解其實不是那麼的重要 因為學術界本來就容許有不同的見解 更何況考生又如何知道是誰出的題目 又是那個老師在改你的答案卷呢 所以經常聽到補習班老師解題時 口沬橫飛的介紹這題是那個老師出的題目 所以應該採何見解來解題 我覺的都只是在放馬後砲罷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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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5-06 03:27 |
1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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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arp91大大所言精采完全
1.而例外的「誤想防衛」卻是構成要件中論「故意」 卻是負「過失」之責任 不一定,也可能是無罪,該不該當過失仍要依過失犯要件檢討之,甚至,有些犯罪根本就不處罰過失。 2.從一重處斷是指刑罰,而不是指罪,在實體法上,該一行為仍然是數罪,此時當然應該給該行為應有的評價。所以罪名應該都寫出來,才能評價該一行為侵犯了多少法益。 3.不過您舉的例子,是否該當從一重處斷,是有爭議的。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