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9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ipma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226-1的結合罪&數人死亡重傷的競合?
題目一:
甲與乙燕好之間,乙中途頑強抵抗甲,甲試著和氣地使乙繼續性行為而無效之後,為洩憤而憤怒地向乙臉上揮拳,乙開始嘔吐、呻吟,甲認為乙作弄他,於是拿起空瓶子敲打乙的頭兩下,為恐乙將上情說出去,決意殺死乙,於是拿著因為敲打乙而碎裂的瓶頸,割乙的頸部,甲離去後,乙獲救。對甲應如何論罪?(84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1 10:1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題目一:

一.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221強制性交罪.及本罪第二項強制性交未遂罪.
1.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乃行為人為求滿足其性欲.而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
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行為
2.題意.甲之行為於客觀上與乙燕好之間.乙中途頑強抵抗甲.甲試著和氣地使乙繼續性行為
而無效.未施予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行為.且客觀上未
達於著手之階段.其主觀上有意圖而為之.故.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221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

二.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7條傷害罪
1.刑法277條之傷害罪:乃行為人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而言
2.題意.客觀上甲洩憤而憤怒地向乙臉上揮拳.乙開始嘔吐.呻吟.甲認為乙作弄他.於是拿起空瓶
子敲打乙的頭兩下.以侵害以之身體法益.主觀上亦具備故意.故成立本罪

三.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1.刑法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乃行為人行為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行為.而因因果中斷.造成不遂
之情形.
2.題意.甲認為乙作弄他.於是拿起空瓶子敲打乙的頭兩下.為恐乙將上情說出去.決意殺死乙.於是
拿著因為敲打乙而碎裂的瓶頸.割乙的頸部.甲離去後.乙獲救.甲之行為客觀上以侵害他人之生命
法意.主觀上具備認知與意欲.故成立本罪

四.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7傷害罪與271第二項殺人未遂罪.為各別起意.故依刑法50條併罰


題目2

一.甲之行為成立刑法191-1條第三項流通食品下毒罪之加重結果犯
1.刑法191-1條第三項流通食品下毒罪之加重結果犯.乃行為人將參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
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致他人死亡或
重傷者而言
2.題意.甲某日分批自不同便利商店購買乙公司所生產之飲料計十餘瓶.攜回住處摻入劇毒後.
再將其個別放入不同便利商店之飲料架上.數名無辜消費者果因飲用上開摻入劇毒之飲料而致數人
死亡.數人重傷.甲之行為符合191-1條第三項流通食品下毒罪之加重結果犯之客觀上要件.主觀上
意具備故意.故該當本罪

二.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346第三項恐恐嚇取財未遂罪
1.刑法346第三項恐嚇取財未遂罪:乃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之手段.使他人心生懼怕.而交付其財物
與本人或他人.而未成功取得他人之財物
2.題意.甲為向乙飲料製造公司(簡稱乙公司)勒索金錢.某日分批自不同便利商店購買乙公
司所生產之飲料計十餘瓶,攜回住處摻入劇毒後.再將其個別放入不同便利商店之飲料架上
.意圖製造不特定消費者之死傷事件.以達其向乙公司勒索金錢之目的.嗣有數名無辜消費
者果因飲用上開摻入劇毒之飲料而致數人死亡.數人重傷.甲見事態嚴重遂放棄向乙公司勒
索金錢.客觀上甲未對乙施予乙心生懼怕之行為而放棄棄向乙公司勒索金錢.故甲之行為
不成立本罪

三.甲行為成立刑法271條之殺人罪
1..刑法271條殺人罪:乃行為人行為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行為.而造成他人之死亡
2.題意.甲之行為使無辜消費者果因飲用上開摻入劇毒之飲料而致數人死亡.數人重傷客觀上創造
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意實現此風險.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舉有可歸責性.主觀上對其客觀結果之發生
.應有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故為未必故意.故甲之行為成立本罪

四.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8條重傷罪
1.刑法278條重傷罪:乃行為行為傷害他人之行為.而造成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結果
2.題意.甲之行為使無辜消費者果因飲用上開摻入劇毒之飲料而致數人死亡.數人重傷客觀上創造
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意實現此風險.造成他人重傷之結果舉有可歸責性.主觀上對其客觀結果之發生
.應有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故為未必故意.故甲之行為成立本罪

五.甲之行為成立刑法191-1條第三項流通食品下毒罪之加重結果犯.278重傷罪.271殺人罪
乃一行為侵害社會法益.另成立數個278.271.基雙重評價之禁止.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


如有錯誤請各位大大更正之~~ 表情(好像~~怪怪的...!!)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01 14:3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70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