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一:
一.甲之行为不成立刑法221强制性交罪.及本罪第二项强制性交未遂罪.
1.刑法221条强制性交罪:乃行为人为求满足其性欲.而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
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之行为
2.题意.甲之行为于客观上与乙燕好之间.乙中途顽强抵抗甲.甲试着和气地使乙继续性行为
而无效.未施予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之行为.且客观上未
达于着手之阶段.其主观上有意图而为之.故.甲之行为不成立刑法221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
二.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7条伤害罪
1.刑法277条之伤害罪:乃行为人伤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而言
2.题意.客观上甲泄愤而愤怒地向乙脸上挥拳.乙开始呕吐.呻吟.甲认为乙作弄他.于是拿起空瓶
子敲打乙的头两下.以侵害以之身体法益.主观上亦具备故意.故成立本罪
三.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1条第二项杀人未遂罪
1.刑法271条第二项杀人未遂罪:乃行为人行为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行为.而因因果中断.造成不遂
之情形.
2.题意.甲认为乙作弄他.于是拿起空瓶子敲打乙的头两下.为恐乙将上情说出去.决意杀死乙.于是
拿着因为敲打乙而碎裂的瓶颈.割乙的颈部.甲离去后.乙获救.甲之行为客观上以侵害他人之生命
法意.主观上具备认知与意欲.故成立本罪
四.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7伤害罪与271第二项杀人未遂罪.为各别起意.故依刑法50条并罚
题目2
一.甲之行为成立刑法191-1条第三项流通食品下毒罪之加重结果犯
1.刑法191-1条第三项流通食品下毒罪之加重结果犯.乃行为人将参入添加或涂抹毒物或其他
有害人体健康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杂于公开陈列.贩卖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致他人死亡或
重伤者而言
2.题意.甲某日分批自不同便利商店购买乙公司所生产之饮料计十余瓶.携回住处掺入剧毒后.
再将其个别放入不同便利商店之饮料架上.数名无辜消费者果因饮用上开掺入剧毒之饮料而致数人
死亡.数人重伤.甲之行为符合191-1条第三项流通食品下毒罪之加重结果犯之客观上要件.主观上
意具备故意.故该当本罪
二.甲之行为不成立刑法346第三项恐恐吓取财未遂罪
1.刑法346第三项恐吓取财未遂罪:乃行为人以强暴胁迫之手段.使他人心生惧怕.而交付其财物
与本人或他人.而未成功取得他人之财物
2.题意.甲为向乙饮料制造公司(简称乙公司)勒索金钱.某日分批自不同便利商店购买乙公
司所生产之饮料计十余瓶,携回住处掺入剧毒后.再将其个别放入不同便利商店之饮料架上
.意图制造不特定消费者之死伤事件.以达其向乙公司勒索金钱之目的.嗣有数名无辜消费
者果因饮用上开掺入剧毒之饮料而致数人死亡.数人重伤.甲见事态严重遂放弃向乙公司勒
索金钱.客观上甲未对乙施予乙心生惧怕之行为而放弃弃向乙公司勒索金钱.故甲之行为
不成立本罪
三.甲行为成立刑法271条之杀人罪
1..刑法271条杀人罪:乃行为人行为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行为.而造成他人之死亡
2.题意.甲之行为使无辜消费者果因饮用上开掺入剧毒之饮料而致数人死亡.数人重伤客观上创造
法所不容许之风险.意实现此风险.造成他人死亡之结果举有可归责性.主观上对其客观结果之发生
.应有预见而不违背其本意故为未必故意.故甲之行为成立本罪
四.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8条重伤罪
1.刑法278条重伤罪:乃行为行为伤害他人之行为.而造成刑法第十条第四项之结果
2.题意.甲之行为使无辜消费者果因饮用上开掺入剧毒之饮料而致数人死亡.数人重伤客观上创造
法所不容许之风险.意实现此风险.造成他人重伤之结果举有可归责性.主观上对其客观结果之发生
.应有预见而不违背其本意故为未必故意.故甲之行为成立本罪
五.甲之行为成立刑法191-1条第三项流通食品下毒罪之加重结果犯.278重伤罪.271杀人罪
乃一行为侵害社会法益.另成立数个278.271.基双重评价之禁止.依刑法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
如有错误请各位大大更正之~~
(好像~~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