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4-25 11:23 发表的 租赁契约的叙述???:
下列关于民法上「租赁契约」相关规定的叙述,何者正确?
(b)房屋之租赁契约期限超过一年者,若未以书面字据订立,其契约无效
我想问的是(b)
房屋之租赁契约期限超过多久才无效???
(一)
房屋租赁契约,并非要式行为,只要合乎一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原则上就合法有效。
(二)(b)房屋之租赁契约期限超过一年者,若未以书面字据订立,其
契约无效 ->依422条规定应该是
视为不定期限之租赁,换句话说,租赁契约还是有效。
民法422条
不动产之租赁契约,其期限逾一年者,应以字据订立之,未以字据订立者
,
视为不定期限之租赁。
(三)房屋之租赁契约期限超过多久才无效???
->依449条第一项规定,只是限制,也不是无效的问题
所以,除上述规定外,租赁契约的期限,原则上是属契约自由的范畴。
即便是租赁契约超过20年的部份,也有可能因默示更新(451)而拟制为不定期限继续契约。
民法449
条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
逾二十年者,缩短为二十年。
前项期限,当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者,不适用第一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