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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為政府官員高官, 擁有人事升遷決定權, 受丙之請託, 使丙順利升官, 此舉該當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2. 按公務員之受賄罪, 乃純正身分犯, 甲之妻乙女, 題意未明其是否為公務員, 倘乙女非公務員, 其若與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則屬共謀共同正犯. 反之, 若僅為幫助者, 依刑法第31條之規定, 仍擬制取得公務員之身分, 該當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3. 依題示, 公務員丙應未有人事升遷之權, 而交付200萬予甲之妻乙女, 要求使其得以升官, 該當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4.結論:甲成立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乙成立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丙成立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有條理,但對於【違背職務與否】之論述,不甚清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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