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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h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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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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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买官
甲为政府官员高官.,拥有人事升迁决定之权。而乙为甲之妻..平常为甲打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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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arsha在2009-04-22 14:55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22 14:23 |
t8235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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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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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因为没有人会提告
有罪,两人均依行贿,受贿罪论处

这是台湾特有的法律,就像行窃的小偷和收赃的商人一样
谁举发他人,如同举发自己,
一样的下场

所以商人行贿轮椅珍,轮椅珍若有罪,商人一样有罪
所以喽,没有商人会承认行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22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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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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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刑第一二三条之行贿罪正犯
乙 刑第一二三条之帮助犯<第三十条>
丙 受贿罪不处罚行贿者 故 不犯刑第一二三条之受贿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inkor) | 理由: 请查看刑法121~123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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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23 01:44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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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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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为政府官员高官, 拥有人事升迁决定权, 受丙之请托, 使丙顺利升官, 此举该当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甲成立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2. 按公务员之受贿罪, 乃纯正身分犯, 甲之妻乙女, 题意未明其是否为公务员, 倘乙女非公务员, 其若与甲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 则属共谋共同正犯. 反之, 若仅为帮助者, 依刑法第31条之规定, 仍拟制取得公务员之身分, 该当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3. 依题示, 公务员丙应未有人事升迁之权, 而交付200万予甲之妻乙女, 要求使其得以升官, 该当违背职务之行贿罪.

4.结论:甲成立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乙成立不违背职务之受贿罪, 丙成立违背职务之行贿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有条理,但对于【违背职务与否】之论述,不甚清楚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23 11:51 |
tides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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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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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背职务的行为是指行为是在他的职务权责范围以内,所应该做到或者可以做的行为。譬如说,一个建筑物的起造人,向建管机关申请建筑执照,一切手续都非常齐全,但为了怕被承办人刁难,影响动工的日期,就送给承办人二万元的酬劳,承办人收了钱以后,很快把执照发给他,像这种情形,本来承办人就有权核发执照,起造人的要求也是要核发执照,并没有超过职务上应该做的范围,这是不违背职务上的行为,属于不违背职务行为的受贿罪。就题意而言,某甲的职务范围人事升迁决定权,而丙所要求的是「人事升迁」,所以某甲成立的是「不违背职务受贿罪」。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25 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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