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2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ar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问题...错误
一、甲向乙表示愿将其手机以新台币(以下同)七千元出售,但乙误听成一千元,并同意购买,甲不知乙听错价金,遂当场将手机交付于乙,同时约定二天后付款。
问:甲、乙间之法律关系为何?设乙取得手机后旋即又以五千元出卖于不知情之
丙,并同时交付,以赚取价差。嗣乙得知听错买卖价金后,立刻退还丙五千元并
请求丙返还手机。问:乙得依何种法律规定向丙请求,又其主张有无理由?
.......
这是Alyson同学的解答.....

简答: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6 18:01 |
mar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看了这题民法的解答,我有不同的见解:若有错误还烦请纠正

1.甲乙买卖契约及交付手机物权行为,再乙上未行使撤销权之前,仍有效成立!
2.倘使乙行使撤销权之后,该买卖契约,则溯及不生效力,即无效!则乙负有返还手机给甲,对丙则是给付不能,负债务不履行责任!

大概中了李淑明的毒太深了 表情


[ 此文章被marsha在2009-04-16 18:3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公司 | Posted:2009-04-16 18:0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5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