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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聽說立法院通過了新修正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規定以後不能吃狗肉了,這是不是真的? 【劉昌崙律師╱林聖彬律師解答】 立法院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野生動物保護法一部分的新規定,把貓跟狗規定是寵物的一種,既然是寵物,就不可以虐待,不可以為了吃而把牠們宰殺,也不可以為了吃牠們而買賣牠們。在現今社會已較少人吃貓肉,所以較少有吃貓肉方面的問題,可是卻有一些人愛吃狗肉,這就產生問題了,有人認為狗怎麼可以殺來吃呢?也有人認為,狗也是動物的一種,吃狗肉就跟吃其他動物的肉一樣,沒什麼大不了。不過近年來人們提倡「狗權主義」的新口號越來越受到重視,愛狗人士也越來越多,紛紛站出來為狗說話。是故原來我國舊有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殺狗,不行。但是賣狗肉,吃狗肉並不處罰。因此那些賣狗肉或是吃狗肉的人說:我沒有殺狗呀,不是我殺狗的,是別人做的,我只是賣狗肉或吃狗肉而已!法律因為無法證明是誰殺狗?故對賣狗肉或吃狗肉的人,就無法處罰。現在新法已通過,新的法律明白規定,貓跟狗是寵物的一種,我們要愛護寵物,不可以虐待寵物,不可以為了吃而把寵物宰殺,也不可以為了吃寵物而買賣寵物。所以殺狗本來就要處罰,賣賣狗肉,要處罰,吃狗肉者也要處罰。現在如果殺狗、賣賣狗肉、吃狗肉,均可以罰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所以,我們實在不必要為了貪圖一時口腹之慾,觸犯法律而被罰錢。 PS:狗貓是人類最好的朋友!所以一定要愛牠們~不要傷害牠們。 還有~千萬不能吃狗貓,吃狗貓是野蠻人的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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