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該當 毀損不該當
搶奪之他人,是指非自己以外,該罰單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單獨屬於甲,所以仍是值得保護的具體財產法益,而不是抽象的超個人法益。
不過這牽涉到財產法益的不法所有意圖理論,很多爭議的,說搶奪不該當,毀損該當也是一種有道理的說法。
個人的想法是如果你搶人家動產後,搶之前就想看一下就還他,那是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因為根本上並沒有對該財產權造成多大的侵害。就像使用竊盜的借騎一下腳踏車。
可是如果你是搶了一個棒棒糖,舔了好多口然後還對方,我想是該當搶奪罪的,因為相對於該棒棒糖的價值而言,大概減少的比例是相當的高,高到我們值得用刑法去計較他,至於該棒棒糖本身的價值低的我們不值得用刑法去處理的話,那是從整體的財產而言,而且應該也是在微罪不舉來處理。
實務上對偷汽車用下後然後還人家,認為汽油的減少導致價值減少,倒也不是無的放失,不過從汽車整個價值的比例而言可能還是影響不大。
另外從事對該動產的毀損或拋棄,也可以說是自以為所有人的權能來做的啊。不過學說上是認為毀壞不是據為所有的意圖。
而在本案搶了之後馬上撕掉,大概比舔棒棒糖還徹底一點吧。所以個人認為可能該當不法所有意圖,不過大概跟學說不太一樣,純屬個人見解。
另外如果是在正在搶的時候撕掉的,那一定是毀損。
搶到之後休息了一秒,然後再撕掉,就有可能是搶奪。
差一秒真是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