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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yso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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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罰單屬不屬於公文書?
這是一個朋友今天問我的問題:

今天甲被開罰單,搶下警察手中的罰單並撕毀
除了毀損以外有沒有搶奪的問題?
如果有的話,甲的罪數競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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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1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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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警察手中搶下罰單,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二、罰單應屬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品。撕毀罰單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同時又實現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成立想像競合並從一重處斷,論以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三、結論:從警察手中搶走罰單並撕毀之數行為,應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實質競合併合處罰。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23:08 |
Alyso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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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4-01 23: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從警察手中搶下罰單,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二、罰單應屬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品。撕毀罰單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同時又實現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成立想像競合並從一重處斷,論以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三、結論:從警察手中搶走罰單並撕毀之數行為,應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實質競合併合處罰。

那是不是跟搶奪罪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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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1 23:4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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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yson 於 2009-04-01 23: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是不是跟搶奪罪無關?



搶奪是財產法益....

也就是說搶奪罪乃行為人主觀上是-->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但題目中行為人主觀上是惱羞成怒把罰單撕爛之毀損犯意.而非意圖自己或他人所有....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2 06:5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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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02 00:3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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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該當 毀損不該當
搶奪之他人,是指非自己以外,該罰單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單獨屬於甲,所以仍是值得保護的具體財產法益,而不是抽象的超個人法益。

不過這牽涉到財產法益的不法所有意圖理論,很多爭議的,說搶奪不該當,毀損該當也是一種有道理的說法。

個人的想法是如果你搶人家動產後,搶之前就想看一下就還他,那是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因為根本上並沒有對該財產權造成多大的侵害。就像使用竊盜的借騎一下腳踏車。

可是如果你是搶了一個棒棒糖,舔了好多口然後還對方,我想是該當搶奪罪的,因為相對於該棒棒糖的價值而言,大概減少的比例是相當的高,高到我們值得用刑法去計較他,至於該棒棒糖本身的價值低的我們不值得用刑法去處理的話,那是從整體的財產而言,而且應該也是在微罪不舉來處理。

實務上對偷汽車用下後然後還人家,認為汽油的減少導致價值減少,倒也不是無的放失,不過從汽車整個價值的比例而言可能還是影響不大。

另外從事對該動產的毀損或拋棄,也可以說是自以為所有人的權能來做的啊。不過學說上是認為毀壞不是據為所有的意圖。 


而在本案搶了之後馬上撕掉,大概比舔棒棒糖還徹底一點吧。所以個人認為可能該當不法所有意圖,不過大概跟學說不太一樣,純屬個人見解。

另外如果是在正在搶的時候撕掉的,那一定是毀損。
搶到之後休息了一秒,然後再撕掉,就有可能是搶奪。

差一秒真是機車 表情 表情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4-03 05:1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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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觀念正確,論述精準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3 04:55 |
bear7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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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下警察手中的罰單並撕毀?

結論:惟成立刑法第138條(妨損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因為352=>用在一般人  ;138=>則是公務員執行時(警察))

這我個人看法~請大家批判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4-03 08:24 |
bear7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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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一思~因打太快了沒看清楚~因有一個字打錯了我重貼)
結論:惟成立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因為352=>用在一般人  ;138=>則是公務員執行時(警察))

這我個人看法~請大家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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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 (by winkor) | 理由: 思考方向正確,已點出刑138與刑352為法條競合之特別或吸收關係,兩者競合僅論刑138已足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4-03 08:26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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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ar75117 於 2009-04-03 08: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結論:惟成立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因為352=>用在一般人  ;138=>則是公務員執行時(警察))
這我個人看法~請大家批判
成立138並不單純只因一般人和公務員的差別,在此行為人也只是一般人。
應該依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138五年以下,352三年以下,論以本刑較重之罪。
不過其實你說得也不是沒有道理,
因為侵害國家法益會比個人法益來的嚴重,論以138屬合理推斷。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3 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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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侵害國家法益: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瀆職、妨害公務、妨害投票、妨害秩序、脫逃、藏匿犯人及煙滅證據、偽證及誣告。
侵害社會法益: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度量衡、偽造文書印文、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妨害農工商、鴉片、賭博。
侵害個人法益:殺人、傷害、墮胎、遺棄、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及信用、妨害秘密、竊盜、強奪強盜及海盜、侵占、詐欺背信及重利、恐嚇及擄人勒贖、贓物、毀棄損壞、妨害電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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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3 0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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