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87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LTIS52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社会秩序维护法?
请问:
第20.21条:罚锾不缴得易以拘留,且不得逾5日.
假如一人被罚60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3-21 00:38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LTIS520 于 2009-03-21 00:38 发表的 社会秩序维护法?: 到引言文
请问:
第20.21条:罚锾不缴得易以拘留,且不得逾5日.
假如一人被罚6000元,另一人被罚3万元,易以拘留同样都不得逾5日,
不是会发生宁愿拘留也不愿缴钱的问题吗??
除了易以拘留外,社维法好像找不到其他强制执行的规定ㄝ?

依社维法第21条第二项:「罚锾总额折算逾五日者,以罚锾总额与五日之日数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
满一日之零数不算。」
好像真的喔,就算总额六万,最多也是关五日,因为是依比例折算的,所以啰....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1 03:51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钱缴罚金 宁可进拘留所 自由时报〔记者傅潮标╱苗栗报导〕

被法院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却缴不出来,宁可坐牢的案例时有所闻。现在连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被裁罚数千元选择不缴,被拘留几天的人数也日增。 

苗栗地方法院发言人、庭长宋国镇说,判刑六个月以下而易科罚金,少则数万元,多则十几万元,许多人缴不起,只好入狱服刑。但违反社维法因情节都属轻微,裁罚金额数千元,过去一般人都缴得起,不会想吃牢饭,最近情况却有些不同。

裁罚五千元未缴 被关五天

苗栗地院最近连续裁定三件警方声请易处拘留案,当事人都是因为违反社维法,被苗栗警分局裁罚五千元却逾期未缴,警方向苗栗地院简易庭声请易处拘留,法官都裁定易处拘留五天。

根据苗栗地院的统计,九十四年违反社维法未缴罚款被改处拘留的案例,一件都没有。九十五年有两件,但都是外劳。九十六年一件、九十七年两件,但新的一年才刚过十二天就已经有三件,显示确实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让人感受景气超冷。

法界人士说,现在外头工作难找,许多原本有班上的人也丢了饭碗,被拘留五天可省下五千元,平均一天「赚」一千元,就算没失业,在外工作一日薪资都没那么多,对没钱的人来说,当然划算。预估经济情势如再恶化下去,恐怕警局的拘留所会步上监狱后尘,人满为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1 12:06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莫非是
台湾人的新后路!?
全民 政府养........
表情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3-29 05: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5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