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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九十七年軍法官刑法考題
目前要開始練習寫題目,
九十七年軍法官的考題…
請大家解答!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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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充實!
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成長!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長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達到自己的目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9-03-19 20:5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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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事後,乙發覺有異........... 表情 表情 表情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9 21:13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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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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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侵入住宅罪?
2.詐術性交罪?
3.趁機性交罪?

罪行法定主意原則
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樓上大大流鼻血

表情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9 21:3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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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甲可能不會成立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其理由說明如下:

1.依本罪而言.乃行為人主觀上意圖滿足自己知性欲.而於客觀上上對於男女強暴.劫迫.恐嚇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使足該當本罪

2.稱性交者乃於我國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明文規定.乃行為人非基於正當理由.而以生殖器.生體

以外之部位.器具侵入他人之生殖器.口腔.肛門.使之接合

3.依題意之情形.甲於深夜頭部罩上絲襪,潛入女子乙的臥室.昏睡中以為男友玩

把戲.與甲發生性關係.亦非使用強暴.劫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而為性交而言

又於題中甲蒙面而主觀上意圖為強制性交.但客觀上以行為時乙女.並非受到暴.劫迫.

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而與甲性交而言.由於客觀要件並不滿足主觀要件下

應論為刑法221條第2項強制性交.惟.題中完事後乙發覺有異.聲呼喊.因而被捕之情形

可知甲之行為以達於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之定義.故無刑法221條第一.二項之適用
 
二行為為人甲可能該當刑法225條乘機性交罪.其理由說明如下:

1.依本罪而言係行為人主觀上意圖滿其性慾而於客觀上對於

男女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似等情形.不知或不

能抗拒者.使足該當本罪

2.依題中.甲客觀上於深夜頭部罩上絲襪.入女子乙的臥室.昏睡中以為男友玩把戲而與甲發生性關係.

成立本罪之客觀要件.其甲主觀上具備故意意滿足其意圖.故.甲之行為應論以本罪

三.綜上所述甲之刑責說明如下:

1.甲之行為論以刑法225條之乘機性交罪.構成要件該當

2.無阻卻違法事由.具有責任.故該當本罪


      ~~以上為個人淺見.僅供參考.若各位大大發現有錯誤的地方請更正小弟 表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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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9 21:36 |
ELI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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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3-19 21: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樓上大大流鼻血

表情


我也正想說...
L大怎麼會這樣咧
害我還笑了一下

我本來還想說L大新解題
結果近來看到他噴鼻血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9 21:4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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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大致有三
一.如上面兩位大大所言必須檢查221、225、229,該當何者。
二.在225中是否該當其他相類之情形,也要加以說明您支持肯否的理由,實務是採肯定說。
三.最後還要檢討競合,若依上述實務採肯定說,還要說明與侵入住宅罪的競合306,是採兩行為(數罪併罰)還是一行為侵犯數法益的想像競合。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9 22:13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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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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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深夜潛入女子乙的臥室,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1.乙之臥室乃他人住宅,甲明知其為他人住宅,仍故意侵入,構成要件該當。
2.甲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趁乙女昏睡之際,與其發生性關係之行為,不成立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1.甲無施以任何之強制力,乙之昏睡狀態亦非甲所造成,構成要件不該當。
2.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趁乙女昏睡之際,與其發生性關係之行為,不成立第229條之強制性交罪。
1.甲未積極使用詐術使乙誤信其為其男友,且男友係非本罪要件之配偶,構成要件不該當。
2.甲不成立本罪。
四、甲趁乙女昏睡之際,與其發生性關係之行為,成立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1.乙女昏睡之狀態乃精神、心智缺陷之類似情形,且其誤以為男友玩把戲而不為抵抗,甲明知卻利用其不知抵抗而與其發生性關係,就滿足其性需求具備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2.甲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五、甲之數行為成立侵入住宅罪和乘機性交罪,係侵害不同種類法益,為實質競合。依第50條之規定,犯數罪者,併罰之。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19 23:2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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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9 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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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了還有趁機性交罪!
謝謝大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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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達到自己的目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9-03-20 15:41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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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聲明偶素來亂的,不過亂一亂對於225可能印象會深刻一些,見解不一樣的不要打偶。
對於是否成立221或229比較沒有爭議,但是否成立225,可能在論證上還有待加強。
先看看下面這兩則判例好了

裁判字號: 43 年 台上 字第 404 號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甲男乘酒興侵入乙女臥室,於其熟睡施以姦淫,是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
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原判決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論處,尚無不合。

裁判字號: 48 年 台上 字第 910 號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上訴人深夜侵入室內,乘被害人熟睡,登床伏身摸乳及褪褲腰,其目的非
在猥褻而係圖姦,因被害人驚醒呼叫未達目的,應負對於婦女乘其與心神喪失相類之情形,
不能抗拒而姦淫未遂罪責,與其無故侵入住宅,又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從較重之妨害風化
未遂罪處斷。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95 年 4 月 11 日經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並於 95 年 5 月 11 日由
        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
        定以台資字第 0950000413 號公告之。

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上述二則判例的事實都是趁被害人熟睡之情形,而本題案例事實則係乙昏睡中以為男友玩把戲,
而與甲發生性關係。
昏睡是否等於熟睡可能還要進一步釐清,而且依題示乙應該有配合甲完成性行為唷!
只是主觀上其所認識的對象和事實不一致罷了。
在無法證明甲是否乘乙處於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以外之其他類似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
之情形下而與之性交,依罪疑唯輕,客觀要件是否該當,可能就不是那麼的絕對。那麼,能不能依上述判例認定甲有225條之其他相類情形,所以客觀要件該當,可能還要進一步的論證。
至少看在這是軍法官(應該是只有法學背景者才能考的)的考題,也要說明一下學者的反對見解,然後再作定論。
退步言之,即便認為客觀構成要件該當,那主觀構成要件呢?題意是否夠清楚甲是基於225的犯意呢?
我也知道坊間補習班或解答的參考書,對於客觀構成要件都以實務採肯定見解一筆帶過。對於主觀構成要件,也是直接說「甲認識其與乙性交,乃是乘乙處於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以外之其他類似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與乙性交仍決意為之,故具備本罪故意。」所以甲就構成要件該當囉!個人認為,這樣的論證過程似乎有點粗糙而且太過於跳躍。
當然在時間不夠的情形下,能寫多少就寫多少,但在時間夠的情形下,我覺得應該有進一步論證的必要。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20 17:3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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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0 1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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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聞我好像看過,那女的也...太不了解她男友了吧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寬頻通訊 | Posted:2009-03-22 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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