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7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2
[討論] 淺談憲法與法律人(續古董琴)
沒錯沒錯版大說的對
不過如果您理解憲法能到某個層次的話,您就能理解該制度為何這樣規定,而另一制度為何又那樣規定,該兩制度之間要如何運作才能恰如其分的該當其原來要達成的目的,也就是當在個別法遇到價值衝突時我們可以將其抽象,然後就相關價值碰撞在憲法相關法律原則裡去找尋協調的方法。
憲法基於這樣的意義,事實上在法理學上就近似於實質意義的法律,也是因此,才能保證有法律牴觸憲法無效的效果。
法律之所以無效,絕對不是因為他違反憲法171,也更不是因為大法官說他違憲,而是因為該違憲無效的法律不值得有效。所以真正決定該法律是否有效的不是大法官,而是我們每一個人,是我們生活在該憲法下的每一個人---------的良知。
本於此,這就是今天大法官解釋沒有任何強制力效果的原因,因為大法官的權力根本不在他的地位與權威,而在我們對他貼近守護憲法能力與良心的信賴。所以如果今天有一號解釋大家都不遵守,大家覺得那是屁,大法官也不能自己去強制執行,大法官不能強制行政權一定要聽他的,也不能強制立法權你得要聽我的照我說的作,不然我要處罰你,大法官沒有任何強制處罰的權力。
既然法律值不值得有效在法治國原則下,應該可以從憲法相關原則(實質意義的法律)中推出,那麼研究理解這些法律原則的透徹程度,就會影響您去解釋理解各該法律法條價值操作的能力與深度。舉個例子說明,民事訴訟法的本質與目的,現今通說採的是邱聯恭教授的說法,而早在10幾年前他就已經提出相關學說(當我還是學生),他的學說那時受到質疑的就是他是連結憲法而推導出的,大家不能理解,憲法那麼抽象,你愛怎麼說就怎麼說,你只是藉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分享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2 15:29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文章很長
從頭到尾看了3次
說實在的~~~我覺得很深奧
似懂非懂
我的程度實在很難理解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法律之所以無效,絕對不是因為他違反憲法171,也更不是因為大法官說他違憲,而是因為該違憲無效的法律不值得有效。所以真正決定該法律是否有效的不是大法官,而是我們每一個人,是我們生活在該憲法下的每一個人---------的良知。


良知-----是道德倫理囉?
那就是惡法非法嗎?
可是站在別的角度,在大法官未說他違憲前,即使真的是惡法,還是有效不是嗎?

當我們遇到法律困難時,就要有兩種能力,一種是向上抽象到法律價值的能力,另一種就是要向下具體到個案細節的能力,而靈活運用這兩種能力才是我們學習法律真正的核心(否則您會陷於背法律,而不是思考法律更做不到推導法律)。


原來還要往上推喔
我最多往下想到個案就很厲害了
憲法看似好像不難,就那幾條,可是又很抽象
被你們一教,深覺我好像都只懂皮毛表情

如果今天我們要每一個醫生秉持父母心遵循醫生誓言(醫學之神的誓言)來為我們執業,可是另一方面我們又認為法律只是我生存的一項手段而已,今天我通過國考,當上律師司法官比較重要其他都是假的,那麼憲法只考一科,我費那麼大勁幹麻,我背實務見解主流學說比較重要,我享受工作樂趣幹麻,我有工作保障比較重要。


應該大多數都這麼想吧,每次讀了很多法律的東西,因為沒有甚麼社會經驗,所以一看到有關的事情,就會很想求證,證明是不是和自己讀的一樣,結果一問被我爸罵,問這麼多,他不懂法律的東西,但是生活上碰到了,他就會處理,我呢,只讀理論,沒碰過實際狀況,所以就會衝突,我爸說,管你讀甚麼,就算你讀的很爛,但只要考得上就好了。

國考就是這樣吧,好像只有上榜才是王道。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3 13:2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律之所以有效不是因為他形式已經生效,所以有效,而是他實質有效所以才有效,舉例而言
習慣法
當事人自主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這些不是法律說他有效他才有效的,縱使法律沒有提及,根於人民對該不成文非形式規範的功能尊重,而自願受其拘束,也就發生了相當於法的效力。

反之,有些法律失去了實質意義,縱使他是形式意義的法律,也是會喪失有效的基礎,(效力損傷)該效力損傷的程度愈強,該法律有效的正當性就愈弱,就是說該法律無效的正當性就愈強。但是在有效無效之間是不是要那麼絕對,目前我國大法官採取的是折衷的方式,這也是一種程度化的裁量,有賴實務的積累成法則。

精確說起來,大法官說某法律無效,並不是該法律無效的真正原因,而是該法律自己已經無效了,大法官基於平等原則法安定性來宣示他無效。採這樣的看法才能有效的理解,大法官是倚賴哪個法理說該法律無效的,這樣的道理正正等同某人犯不犯罪,是他為該行為時就已經存在的,而不是法官判他有罪時他才有罪的,法官只是認事用法而已,並宣布基於此而生的判斷。

因此我們承認法官不是神,所以就有司法可以進步的空間,也就是大法官也有錯誤的時候,那麼也才能說明人民不服從與良心的拒絕的法理(市民不服從)。否則如果認為惡法亦法,那麼市民不服從與良心拒絕的為首者勢必要被視為有罪而犧牲了,我相信這是秉持著自然法學的諸法學家所不認同的,反面說,刑法21阻卻違法事由的依法令而為不罰,該構成要件的法令究為何指,如果您沒有以上的認知,就有可能將其解為形式意義的法令,也就是依立法院三讀總統通過的法律(及依法通過的命令),那麼就會產生法律漏洞,因此21的法令不能解為形式意義的法令,而應當解為符合形式意義及實質意義的法令。
PS有實質意義而無形式意義的法律在此應解為法理,而視性質歸為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或責任事由。

如果您具備分析憲法的抽象能力,就有整合各該法律的能力,尤其是公法與私法間的價值整合,避免掛萬漏ㄧ。

最後上榜是不是王道我不知道,我確認的是學習法律的目的是啟蒙自己的思想,而不是謀生的必要工具(應該還有其他的謀生可能),我也相信那些領導法律思維的人,大部分也都不把法律當成謀生的唯一工具,而且如果只把法律當成謀生唯一工具,你就只能追隨在別人的見解後面(因為你怕謀不了生),而不能本於法理創新見解彌補法律漏洞。

從現實來看,你怕考不好所以就不敢表達自己的良知,這樣的想法每個考試委員也都曾經,所以你愈採這樣的學習態度,就愈只能得到中等的成績,他們都已經知道這樣的心路歷程,所以他們就知道要怎樣排除這樣的見解(或是出怎樣的題可以鑑別出這樣的考生)。

考試就像人生,你愈怕輸就不能表達真實的自己,你愈想贏就失去真誠的自己,如何拿捏控制自己怕輸跟想贏的弱點與慾望,就是人生的秘密。

你爸是對的,法律不等於法條,法律生活更不等於法院政府的活動而已,而是散佈在每一處每一刻的人行社會裡。一個沒修過大學物理的籃球選手,他的投球可能最有利於得分,這可以由物理學上證明,但他並不是學了物理才投出這樣的球,而是不斷的在實戰與練習中反覆修正,經過對手的貢獻與他自己不屈不撓的努力。每一個人行社會的意志堅持者,某方面而言都是英雄。

最後要說的是,法律必須反思,在行政學上類似反熵作用、在邏輯上稱為遞迴、在經濟學類似外部作用與內部的交互影響,我們每提出一個見解就要不停的反思,從上推從下推,從原告的利益從被告的利益,從國家的利益從世界的利益,然後平衡,類似數學的驗算,同時也要注意您的見解會去影響社會,社會也會再回頭來影響你的見解,這是比較複雜,類似反致與定性的原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3 15:57 |
cmcarp9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值得一看的好觀念!!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6 14:5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5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