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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r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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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对法院的裁定不服,若无须扣除在途期间,10日提抗告
对于法院的裁定不服,若无须扣除在途期间,则最迟应于裁定送达后十日内提起抗告
这题是 93年初等(经建行政)   第51题
题目卷网址连结
答案是10日

但是我找不到 法条依据???

奇摩知识+
也有人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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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accreba在2009-03-12 15:13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2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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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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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87条明定:「提起抗告,应于裁定送达后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但送达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又第162条,当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计算法定期间,应扣除其在途之期间。据18年抗第24号,抗告期间为不变期间,法院与当事人均不得任意伸缩。本题题意业已表明无须扣除在图期间,即依第487条,当事人仍应于十日内提起抗告。

很抱歉没有想清楚就先回覆了文章,但在此还是要补充一下:
其实刚刚一直在想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不能依刑事诉讼法选五天?
想了好多,如法院地检署之检察官系当事人之一,爰不能列入扣除在途期间......
但后来我又看了次题目,发现了“至迟“两个字。 表情

不过还是希望有大大能告诉我,其实另有原因,
我的想法其实是错误有瑕疵的。

感恩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12 16:3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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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2 1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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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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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大大回答的较合法,因为引用了两个法条及一个判例,相当有水准
版大可以参考一下。


[ 此文章被kb19791109在2009-03-12 17:0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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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2 1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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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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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眼躺着休息一下,大概能理解为什么本题不依刑事诉讼法来解答了。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
当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计算法定期间,应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但有诉讼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为期间内应为之诉讼行为者,不在此限 。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应于法定期间内为诉讼行为之人,其住所、居所或事务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计算该期间时,应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本题题目:
对于法院的裁定不服,若无须扣除在途期间,则最迟应于裁定送达后几天内提起抗告?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并无如民事诉讼法般,设有但书规定;故本题中“若无须扣除在途期间“,即民事诉讼法162条但书之规定,此为刑事诉讼法所无明文之处。

以上纯属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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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2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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