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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reba
2009-03-12 15:00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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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服,若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則最遲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這題是 93年初等(經建行政) 第51題 題目卷網址連結 答案是10日 但是我找不到 法條依據??? 奇摩知識+ 也有人問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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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09-03-12 15:5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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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明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又第162條,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據18年抗第24號,抗告期間為不變期間,法院與當事人均不得任意伸縮。本題題意業已表明無須扣除在圖期間,即依第487條,當事人仍應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很抱歉沒有想清楚就先回覆了文章,但在此還是要補充一下: 其實剛剛一直在想一個問題,就是為什麼不能依刑事訴訟法選五天? 想了好多,如法院地檢署之檢察官係當事人之一,爰不能列入扣除在途期間...... 但後來我又看了次題目,發現了“至遲“兩個字。 不過還是希望有大大能告訴我,其實另有原因, 我的想法其實是錯誤有瑕疵的。 感恩 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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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19791109
2009-03-12 16:0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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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大大回答的較合法,因為引用了兩個法條及一個判例,相當有水準
版大可以參考一下。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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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09-03-12 20:0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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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眼躺著休息一下,大概能理解為什麼本題不依刑事訴訟法來解答了。
民事訴訟法第162條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 刑事訴訟法第66條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本題題目: 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服,若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則最遲應於裁定送達後幾天內提起抗告? 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並無如民事訴訟法般,設有但書規定;故本題中“若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即民事訴訟法162條但書之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所無明文之處。 以上純屬個人淺見。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