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的裁定不服,若無須扣除在途期間,10日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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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ccreba
2009-03-12 15:00
樓主
推文 x0
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服,若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則最遲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這題是 93年初等(經建行政)   第51題
題目卷網址連結
答案是10日

但是我找不到 法條依據???

奇摩知識+
也有人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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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洪灋
2009-03-12 15:57
1樓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明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又第162條,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據18年抗第24號,抗告期間為不變期間,法院與當事人均不得任意伸縮。本題題意業已表明無須扣除在圖期間,即依第487條,當事人仍應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很抱歉沒有想清楚就先回覆了文章,但在此還是要補充一下:
其實剛剛一直在想一個問題,就是為什麼不能依刑事訴訟法選五天?
想了好多,如法院地檢署之檢察官係當事人之一,爰不能列入扣除在途期間......
但後來我又看了次題目,發現了“至遲“兩個字。 表情

不過還是希望有大大能告訴我,其實另有原因,
我的想法其實是錯誤有瑕疵的。

感恩

獻花 x4
引用 | 編輯 kb19791109
2009-03-12 16:03
2樓
  
樓上的大大回答的較合法,因為引用了兩個法條及一個判例,相當有水準
版大可以參考一下。

獻花 x3
引用 | 編輯 洪灋
2009-03-12 20:04
3樓
  
閉眼躺著休息一下,大概能理解為什麼本題不依刑事訴訟法來解答了。

民事訴訟法第162條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

刑事訴訟法第66條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本題題目:
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服,若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則最遲應於裁定送達後幾天內提起抗告?

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並無如民事訴訟法般,設有但書規定;故本題中“若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即民事訴訟法162條但書之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所無明文之處。

以上純屬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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