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3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ccreb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4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行政处分疑惑
应行回避之公务员未回避而作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accreba在2009-03-07 11:3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5 22:21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已作成的行政处分,具有存续力,所以不可能无效
无效是「自始、当然、确定」无效,所以不可能会有「作成」还会无效的
所以有暇疵的行政处分,只有三条路:
撤销、转换或终止。
若真的要无效请参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条1~7项必定无效的事由。 表情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5 22:36 |
clarkhua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4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此为不法行政处分(仍为公务员所做)得撤销与非行政处分(非公务员所做)无效的区别!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kb19791109) | 理由: 感谢补充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5 23:2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63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