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7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ee55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親屬篇--裁判離婚選擇題訂正
下列.何者是正確的

A 夫妻共犯詐欺罪被處一年之徒刑者.雙方均可請求離婚

B 夫納妾.妻得訴請離婚-答案

C 妻受夫之姐虐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2 18:10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所問的問題,我的看法如下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A夫妻共犯詐欺罪被處一年之徒刑者,看起來好像可以依1052條第1項第10款裁判離婚,但考慮到本款乃採
 有責主義的觀念,所以說一方參加他方的犯罪時,不得為離婚的請求(三人合著的書有寫)。
 另外可能的是第二項,也是同樣的道理。 
C「夫之姐」是夫的「旁系血親」不是「直系血親」

(2)版大有說過,問問題可以改PO到法律討論區,醬子版大看到才會給解題者雅幣,提高解題者的意願,如何?
   (這是幫版大政令宣導,版大如果看到要額外給賞唷!)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02 20:20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2 20:12 |
yee55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ok~!

我會去法律區po文看看囉

感謝尼解題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2 20:55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3-02 20: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是幫版大政令宣導,版大如果看到要額外給賞唷!) 



公然討錢~~~真是的表情
不過版大給錢很阿莎力就是囉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2 21:2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3-02 21: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公然討錢~~~真是的表情
不過版大給錢很阿莎力就是囉表情


妳不幫忙解題,是來亂的尼.....
不過既然讓妳知道了,就順便告訴版大,
他還欠我一篇還沒評分啦!(同樣是這位樓主的)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2 22:29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3-02 22: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妳不幫忙解題,是來亂的尼.....
不過既然讓妳知道了,就順便告訴版大,
他還欠我一篇還沒評分啦!(同樣是這位樓主的)



你怎麼知道我是來亂的表情

哎呀...被發現了哈哈~~~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2 23:4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3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